12月14日,商務部發佈2011年第84號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按照商務部2011年第20號公告發佈的最終裁定,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英文名稱: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關於對美部分進口汽車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8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11年5月5日,商務部公佈《關於原産于美國的部分進口汽車産品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案的最終裁定》(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20號),裁定在案件調查期內,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以下簡稱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轎車和越野車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一、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按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20號所載明的被調查産品及調查範圍、終裁傾銷幅度及終裁從價補貼率徵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一)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率如下:
1. 通用汽車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萊斯勒集團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賽德斯-奔馳美國國際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寶馬美國斯帕坦堡工廠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國本田製造有限公司及美國本田有限公司 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國公司 21.5%
(All Others)
(二)對各公司徵收的反補貼稅率如下:
1. 通用汽車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萊斯勒集團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賽德斯-奔馳美國國際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寶馬美國斯帕坦堡工廠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國本田製造有限公司及美國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福特汽車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 其他美國公司 12.9%
(All Others)
二、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11年12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反補貼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三、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追溯徵收
對2011年12月15日前進口的被調查産品不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四、復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相關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復審。
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