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修訂通過的《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部分飲用水水源水質較差、水源保護能力較弱、保護機制不健全、水源保護投入不足、水源保護區補償政策缺失等五大問題,修訂後的條例作出了詳細規定,確保四川省飲用水水源安全。這是記者從12月20日召開的《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條例明確四川省飲用水水源 “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並細化保護措施和要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並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條例還明確提出建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
同時,為應對飲用水水源污染等突發性事件,條例增加了條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確定飲用水備用水源,有效保護飲用水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此外,條例還增加了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生態措施;新增了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措施;對各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提出了更嚴格、更明確的要求,新增了許多禁止措施,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也進一步加大。條例規定:准保護區內禁止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産品的貯存場所、禁止通行裝載劇毒化學品或者危險廢物的船舶、車輛等;二級保護區內,除了必須遵守對准保護區的一系列保護規定外,還禁止修建墓地、丟棄及掩埋動物屍體和從事網箱養殖、施肥養魚等;一級保護區內禁止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停靠、裝卸;禁止在水體清洗機動車輛等行為。(記者 熊潤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