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自發佈後30日施行。
為規範當前幼兒園各種名目的收費,《暫行辦法》規定,幼兒園收費統一為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育教育費一併統一收取。嚴禁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入園挂鉤的費用,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家長另行收取費用。
《暫行辦法》要求,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各地要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收費政策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