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
就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為了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政策扶持力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印發了《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日前,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就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出臺《暫行辦法》?
答:中小企業是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對於促進科技創新、提供就業崗位、滿足社會需要具有重要作用。隨著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獲得合同金額逐年增加。同時也要看到,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還不夠細化;一些政府採購門檻較高,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難以達到相應要求;部分採購人傾向於採購大企業或大品牌的産品等等,使得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競爭中面臨著不少困難。
為了給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市場機會,根據《政府採購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暫行辦法》,通過採取預留採購份額、評審優惠、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措施,提高採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問:《暫行辦法》在適用範圍和支持範圍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暫行辦法》適用於《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各類採購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採購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關於本辦法扶持的中小企業範圍。從我國政府採購的實踐來看,很多獲得較大份額政府採購合同的中小企業,代理的往往是國內外大型企業産品,由中小企業本身直接製造産品或提供服務的較少,中小企業中標而大企業獲利的情況非常普遍。為了更好地發揮政府採購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暫行辦法》明確,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二是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註冊商標的貨物。
問: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如何進行資格確認?出現中小企業資格爭議時如何解決?
答:鋻於目前我國尚無權威部門對中小企業開展資格確認工作,且眾多政府採購當事人暫不具備判斷企業類型的專業素質,當前採取中小企業自我聲明的做法,由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冒充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謀取中標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需要對中小企業資格進行認定的,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問:《暫行辦法》中提出的預留採購份額如何理解?
答:《暫行辦法》規定,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預算應當佔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不能低於60%。
關於30%比例的確定。國際上,美國聯邦政府支出中的中小企業政府採購份額目標是23%,歐盟中小企業中標金額佔歐盟政府採購金額約40%,考慮到國際上對中小企業政策的接受程度和我國中小企業較多的實際情況,將該比例設定為30%。
關於60%比例的確定。依據新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小型、微型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佔中小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約佔50%左右。為了體現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扶持,將中小企業份額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重設定為60%。
問:《暫行辦法》提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時將獲得評審優惠等扶持措施。請介紹一下這些措施的適用範圍。
答:關於價格扣除。採購人及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具體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産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考慮到不同行業競爭程度不同,採取了規定比例區間的做法。為了突出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扶持,價格扣除政策僅適用於小型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不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關於鼓勵聯合體投標。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聯合體參會政府採購活動時,在聯合協議中,小型、微型企業協議合同金額佔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按照與價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則,辦法規定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關於鼓勵分包。鼓勵採購人允許獲得政府採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但只採取將分包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統計數額的鼓勵措施,未給予具體的評審優惠。
關於其他扶持措施。採購人應當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採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採購資金。
問:《暫行辦法》在聯合體投標及分包轉包方面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答:關於聯合體投標中的關聯關係。為了避免大中型企業與存在關聯關係的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利用政府採購優惠政策謀取中標的問題,《暫行辦法》對存在關聯關係的聯合體投標進行了限制性規定,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係。
關於分包與轉包。《暫行辦法》規定,中小企業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政策獲得政府採購合同後,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