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起,交通運輸部接手指導出租汽車管理職責後頒布的第一部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規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將正式施行。
《規定》主要設定了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從業資格證件管理四項基本制度。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包括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全國公共科目考試,主要測試國家出租汽車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具有普遍規範要求的知識;區域科目考試,主要測試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經營區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線等具有區域服務特徵的知識。
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業資格註冊後,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三年。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註冊期內,應當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大綱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內容包括出租汽車相關政策法規、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和節能減排知識等。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發並制定編號規則。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從業資格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針對從業者個人、出租汽車經營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規定》分別明確了違規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無證經營者,將被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出租汽車駕駛員存在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行為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出租汽車經營者,如果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將被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如果存在瀆職行為,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