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讓不可移動文物,並事先徵求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工程涉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方案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日前,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向全省各市州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中央在甘各單位下發《甘肅省建設工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規定。
該《辦法》經省文物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7部門制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並正式頒布實施,自發佈之日起有效期5年。《辦法》適用於全省境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所指建設工程包括:鐵路、公路、機場、水利設施、工業園區及能源開發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佔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項目。
《辦法》規定,建設工程中如發現文物,施工單位需即刻停止作業,保護好現場,並向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程序組織考古發掘。如有重要發現,應另行制定文物保護方案,並相應調整工程設計方案。
《辦法》明確,對納入全省重大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項目,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傾斜支持,優先安排文物保護相關工作。在進行工程建設時,要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對建設工程範圍內的區域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經考古調查,建設單位要與文物部門商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制定文物保護方案。需進行搶救性發掘的,考古發掘單位可提出發掘計劃,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辦法》指出,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考古發掘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文物損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張海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