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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保險公司財會工作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07日 09時22分   來源:保監會網站

    日前,中國保監會發佈了《保險公司財會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對保險公司的財會工作進行了全面規範。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規範》的發佈有利於夯實保險公司財會基礎工作,提高行業風險管理水平,是保監會規範市場秩序,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的重要舉措,將對保險行業的穩健經營和長期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這位負責人指出,《規範》從機構人員、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資金管理、資産管理、負債管理、預算管理、內部會計監督、財務信息系統、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集團財務管理等方面對保險公司財會工作應當履行的職責範圍、應當發揮的基本功能做了系統的規範。《規範》對財會工作的關鍵環節和具體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重點強調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了單位負責人對財會工作合規性和會計數據真實性的責任,要求建立董事長或總經理負責的內部會計監督機制。二是針對保險行業的特殊性,對保險財務行為進行規範,明確了會計機構的設立和人員配備的要求,對保險責任準備金核算、委託投資核算等保險會計核算關鍵環節提出具體要求,規定了保險業務資金和投資資金、投資資産和非投資資産以及準備金負債和非準備金負債的管理要求,同時對保險財務信息系統提出了明確要求。三是明確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管理要求,強化了償付能力的導向作用和約束力。四是規範資金管理等財務行為,從財務角度治理市場不規範行為。《規範》要求保險公司的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集中支付”和“零現金支付”制度,堵塞資金管理的漏洞。五是針對近幾年保險集團發展迅猛的趨勢,加強對保險集團財會工作和財務風險的管理要求,防範保險集團內部風險傳遞。六是對保險財會工作的新模式、新事項進行規範。針對集中管理模式,《規範》對會計核算、資金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針對目前資金管理中出現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規範》對非金融支付機構的資質和交易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在非金融支付機構留存的備付金不得超過公司總資産的1%。

    這位負責人強調,《規範》的發佈對於規範保險公司財務行為,提高內控管理水平,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具有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加強償付能力監管。首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數據和有關監管指標均來自於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確保財務數據真實可靠是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其次,財務管理涵蓋了公司資産、負債、資金、資本等各方面,這些方面都是償付能力管理的重要環節。最後,財務風險是公司各類風險的集中體現,是償付能力監管的核心內容。規範保險公司財會工作,夯實保險公司財會基礎,督促公司完善財務內控,保證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可以為償付能力監管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是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近年來,市場上出現的大案要案、惡性競爭、數據不真實的問題,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部分公司財會工作薄弱、內控不嚴,給各類違規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可乘之機。通過規範財會工作,從制度上防範財務造假行為,切斷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資金來源,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秩序的規範和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是有利於行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目前一些公司仍然處於以規模為導向、以銷售管理為核心的粗放型增長階段,不利於公司乃至行業的科學發展。通過規範保險公司預算管理、資産管理等財會工作,引導公司建立科學的預算指標和財務管理機制,有利於促進公司從價格、規模競爭向産品、服務和管理質量的理性競爭轉變,逐步走上科學發展軌道。

    這位負責人強調,財務管控是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核心環節,下一步保監會將按照《規範》的要求,督促保險公司不斷改進財會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為保險業轉變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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