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召開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青海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頒佈施行將對青海省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提升著名商標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起到積極作用。
《辦法》分總則、申請認定、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31條。《辦法》明晰了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條件、簡化了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程序,明確了省政府設立著名商標認定機構,負責青海省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工作,規定質監、商務、經濟、科技、環保、稅務、檢驗檢疫、海關等有關部門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使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更加便民、更具權威性和公正性。
《辦法》重點體現了對著名商標予以特殊扶持的要求,規定了對著名商標予以特殊扶持的條款,促進其不斷做大做強的具體措施。除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培育和發展著名商標外,還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考慮獲得著名商標稱號的商品。為鼓勵申請著名商標,著名商標的認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這些明確的措施,將地方著名商標的認定引導到實施商標戰略,為促進經濟發展服務上來。
《辦法》還體現了對著名商標特殊保護的要求。對青海省著名商標可以擴大到企業字號的保護,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行業內用青海省著名商標的名稱作為企業字號;禁止他人擅自使用青海省著名商標商品上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著名商標在省外被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商標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幫助等條款,為著名商標的壯大提供了法規保障依據。截至目前,青海省註冊商標總數達7430件,較2010年同期增長了18.6%。其中,中國馳名商標16件,青海省著名商標75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21件,分別較2010年同期增長了33.3%、58.3%和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