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已經出臺,將於下月起正式實施。此舉意味著,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將由“一把尺子”進行管控,同一種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不能“同案異罰”、“隨意叫價”。
據了解,江西省規定,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今後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給予基本相當的行政處罰。江西省將行政處罰劃分為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4個裁量等級,並明確了各裁量等級的適用範圍。其中,違法行為人不滿14周歲;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將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執法行為的;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屢教不改,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則考慮給予從重行政處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記錄在案;所認定的事實和給予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因素,在案件調查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須予以説明。
江西省還明確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不當的,應主動、及時糾正;不自行糾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糾正或者予以撤銷。行政執法人員若違反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將由所在機關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的處理,或由行政執法證件核發機關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取消其執法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