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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霖:進一步遏制消費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現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8日 12時52分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2月24日,國家工商總局召開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甘霖出席會議,強調要發揮工商機關合同監管職能作用,進一步遏制消費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現象,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甘霖指出,近年來工商部門針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現象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監管工作。總局于2010年頒布實施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有效地規範了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合同格式條款。各地工商部門積極推動相關地方法規和規章出臺。同時,各地工商部門持續開展了整治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行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在2011年年底召開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上,總局作出了“開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的工作部署。2012年1月,總局下發了《關於開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的通知》,對專項行動作了具體安排。總局黨組高度重視此次專項行動,周伯華局長在開展專項行動的報告上批示“要落實措施,抓出成效”。

    甘霖強調,要深刻理解開展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工商機關開展此次專項行動是化解消費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是服務民生、維護公平的有效途徑,是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從構建和諧社會、提高民眾生活質量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做好合同格式條款監管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甘霖強調,要認真落實總局關於開展專項行動的各項要求,分階段整體推進,統一開展行動,形成整治聲勢。各地工商部門要針對消費者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相關行業合同格式條款(包括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查處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違法行為,包括: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己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合理數額、設定消費者承擔應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等。要加強組織領導,提高專項行動的協作性;要堅持依法行政,提高專項行動的專業性。

    甘霖強調,要緊緊圍繞效能建設做好工作,確保專項行動抓出成效。要加強隊伍建設,特別是要加強合同監管業務培訓和健全機構人員配置,加強調研和指導,全面提升基層合同執法人員的整體辦案能力;要重視輿論宣傳,增強企業自覺守法經營、公眾自我維權意識,確保整治效益。要強化行政執法,提高整治效率。要加強行政指導,保證整治效果。

    總局市場司、法規司、消保局,中消協主要負責同志及北京市工商局有關負責同志在總局主會場參加會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局、市場監管局負責同志及合同處(市場處)、法規處、消保處、消協負責人在各地分會場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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