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民委發佈實施《國家民委直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直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
辦法規定,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方針,在核定的編制數或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範圍內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在編制或崗位總量內新招聘工勤人員。用人單位結合本單位事業發展和崗位需求情況,嚴格按照有關招聘範圍與條件、招聘程序、聘後管理、紀律與監督等規定操作實施。
辦法明確,公開招聘要面向社會,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用人單位制定本單位公開招聘計劃和公開招聘工作方案,報上級人事部門審核後組織實施。招聘信息都應在組織人事部門網站、招聘單位網站和國家民委政府網站上發佈。根據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經一定的報批程序後,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今後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直屬事業單位新進人員一律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辦法明確,公開招聘採取用人單位自行組織和上級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相結合的方式。用人單位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筆試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上級人事部門視情可派人巡視)或由上級人事部門統一組織,面試一般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上級人事部門視情可派人參加)。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經用人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擇優確定擬聘人員,在報上級人事部門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係。
辦法強調了工作紀律和監督,公開招聘過程中採取回避制度、公開和監督制度,對違反公開招聘規定和紀律的有關情形和相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