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起,福建省開始實施新碘鹽標準,食鹽加碘含量標準從原先的35mg/kg調整為25mg/kg,允許波動範圍為±30%。
據介紹,為消除碘缺乏病,根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63號令),福建省于1995年起福建省範圍內供應碘鹽,實施以食鹽加碘為主的綜合防治策略。2000年,福建省碘鹽的碘含量按全國統一標準調整為35mg/kg,允許波動範圍為±15%。通過實施食鹽加碘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綜合防治策略,福建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顯著成效。2011年9月,衛生部發佈了新的《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2011),規定食用鹽碘含量所選擇的加碘水平為20mg/kg、25mg/kg、30mg/kg,允許波動範圍為±30%,並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此標準範圍內,根據當地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確定適合本地的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福建省組織有關專家就福建省食用鹽加碘含量進行了論證,根據目前居民碘營養狀況實際,決定調整食鹽加碘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