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下發文件,要求各市、縣國土資源局在五方面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據悉,此舉是為了確保礦山地質災害得到有效防治,保障全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強化礦山企業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的職責。
——對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的、應收未收的,按照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的採礦權人,不能通過年檢,不能延續登記發證或新立發證;已領取採礦許可證、未按期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的,責令其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分區開採期未到但已跨區開採的,視為不按照批准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並給予處罰;對應分期續交保證金但年檢當年未按要求繳納保證金的,不得通過年檢。
——對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採規模、變更礦區範圍或者開採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礦山年檢。
——採礦權人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要求治理恢復礦山的,或者未達到恢復方案要求的,不得返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記者 唐廣生 通訊員 李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