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中央企業2011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國資收益[2012]153號
各中央企業:
根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30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關於完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企〔2010〕392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做好中央企業2011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是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基礎和關鍵環節。為按時完成2011年度國有資本收益上交工作任務,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認真組織落實,明確工作責任,嚴格工作規範,切實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應交利潤和國有股股利、股息,其中: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依據《通知》中規定的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上交應交利潤;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向國家股分配股利、股息。
(一)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交利潤按照應交利潤基數乘以國家確定的上交比例申報。
1應交利潤基數為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當年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的餘額;應交利潤基數為負數的,按零填報。
2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以企業合併報表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金額,扣除企業整體改制上市預提“三類人員費用”形成的負數金額填報。
3法定公積金統一以企業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後餘額的10%填報;企業合併報表當年凈利潤為負數或當年凈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法定公積金按零填報。
4企業合併報表年初未分配利潤比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潤發生變化的,應逐項説明變化的金額及原因。
(二)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申報2011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前,國資委將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潤分配建議,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201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進行表決並形成書面決議。
(三)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數據以經社會仲介機構審計的2011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合併報表為基礎。
三、各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落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客觀反映相關情況,嚴把數據質量關,確保填報信息真實準確,並按時報送國資委。
(一)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當於2012年4月30日前,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應當於股東會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和報表的紙質文件及電子文檔(各一式2份)報送國資委(收益管理局和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各1份),同時抄送財政部企業司。
(二)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主要內容為2011年度企業生産經營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依據和結果。
(三)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中數據均以萬元為金額單位並保留一位小數。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可在國資委網站收益管理局子站下載。
四、各中央企業在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同時,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利潤分配機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的利潤分配管理和監督,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和落實國有資本收益權。
附件:
1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
2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股股息、股利)申報表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