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中央綜治委《關於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出臺《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
《意見》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要求各級行政機關統一思想,深刻認識和理解新形勢下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預防在先、注重調解效果,按照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將行政調解工作貫穿于日常管理工作中,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優勢,有效化解矛盾、解決行政爭議,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健康快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意見》從“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産生的行政爭議,與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民事糾紛,涉及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三個方面明確了行政調解的工作範圍。鋻於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徵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物業管理、勞動爭議等事關民生權益的重點領域,也是矛盾多發領域,《意見》對此專門明晰工作範圍和重點。進一步增強了行政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對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目標責任制;政府各部門應切實發揮行政調解的主體作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一把手負總責;法制機構承擔行政調解工作有關事項協調、聯絡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意見》提出,各級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應按照申請、受理、調解、製作調解文書等工作程序進行,工作中應堅持統計報告、公開運行、信息宣傳和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機制等工作制度。進一步明確了我省行政調解工作流程和工作機制。
《意見》的出臺,對於規範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化解行政爭議,不斷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充分運用行政調解方法,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行政機關內部,切實創新社會管理,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李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