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殘聯獲悉,日前,天津市政府殘工委辦公室與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關於對用人單位新招用殘疾人就業給予補貼的辦法》。《辦法》規定,從今年1月1日開始,新招用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可繼續申請補貼,最高可享受本市最低工資標準60%的補貼。
據了解,從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對用人單位每新招用1名殘疾人,給予2000至6000元的就業補貼,對單位新招用殘疾人就業給予補貼不分合同期限長短,採取一次性補貼,出現了個別新招用殘疾人的單位在1年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合同,造成殘疾人就業不穩定。為此,新政策鼓勵用人單位與招用的殘疾人簽訂中長期勞動合同,穩定殘疾人就業,按照單位與新就業的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給予連續性的補貼。
天津市殘聯工作人員為記者算了一筆賬,若用人單位招聘一名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的殘疾學生就業,合同期滿3年可獲得就業補貼29232元,與原政策最高給予一次性補貼6000元相比,多了23232元。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到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度審核所在地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諮詢辦理。
補貼條件
用人單位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勞動年齡,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就業,與殘疾人簽訂1年至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連續在崗工作,工資待遇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可申請新招用殘疾人就業補貼。
補貼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規定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度審核並履行了所承擔的法律義務,新招用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
補貼標準
用人單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殘疾人畢業生,參加市殘聯舉辦的職業培訓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初、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以及其他殘疾人就業的,可根據招用殘疾人的補貼類型、合同期限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總額的15%至60%給予新招用殘疾人就業補貼。 (記者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