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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徵求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意見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06日 13時47分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徵求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2-2015年)
(徵求意見稿)
意見的通知
衛辦疾控函〔2012〕4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局:

    由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國殘聯聯合印發的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2010年),在指導全國精神衛生工作科學發展、促進精神衛生工作多部門協作、建設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引導社會資源有序參與精神衛生服務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為科學規劃未來3-4年全國精神衛生工作,我部起草了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2-2015年)(徵求意見稿),現徵求你廳(局)意見,請於6月20日前書面反饋我部。

    聯絡人:衛生部疾控局甄延城

    電話:010-68792333

    傳真:010-68792842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2-2015年)
(徵求意見稿)

    我國精神衛生工作包括防治各類精神障礙、預防和干預各類心理行為問題、促進全民心理健康。2002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2010年)》和《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2015年)》,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精神障礙防治工作取得明顯進展,精神衛生服務能力逐步提高,全國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和服務網絡初步建立。

    當前,精神衛生問題仍是我國重要的公共衛生問題和突出的社會問題。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種矛盾衝突紛呈,影響人們身心健康的多種因素持續存在,不同人群受心理行為問題困擾較為普遍,抑鬱症、焦慮障礙等常見精神障礙患病逐漸增加,1600萬罹患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救治救助、服務管理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精神障礙負擔依然嚴重。同時,地區間精神衛生工作發展不平衡、防治體系不完善、工作保障待加強,精神衛生服務資源短缺且分佈不均,精神障礙預防和康復服務不足,社會對精神障礙患者存在嚴重偏見和歧視。精神衛生工作任務十分艱巨,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

    為切實維護和促進廣大人民群眾的心理健康,有效開展精神障礙的預防、醫療和康復,做好精神衛生工作,根據我國精神衛生工作現狀,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原則與總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遵循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目標和要求,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科學規範、依法管理的原則,加強精神衛生工作;堅持應治盡治、應管儘管、救治救助、促進康復的原則,強化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重點干預、逐步推進的原則,規範心理衛生服務。

    加強精神衛生法制建設。建立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完善政府領導、屬地管理、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創新精神衛生工作管理,整合精神衛生服務資源,拓寬精神衛生服務渠道,全面加強精神衛生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治療率和管理率,降低肇事肇禍,維護社會穩定;提升心理衛生服務水平,保障公眾心身健康,促進社會和諧。

    二、具體目標和工作指標

    (一)建立健全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和服務網絡。95%以上的縣(市、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90%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配備專兼職醫務人員從事精神疾病防治工作;90%以上的省(區、市)、60%以上的市(地、州)組建心理危機干預隊伍;100個城市建設心理援助熱線電話。

    (二)加強重性精神疾病救治和服務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檢出率達到轄區人口的4‰,檢出患者管理率達到70%、治療率達到60%;精神分裂症規範治療率城市達到50%、農村達到30%;完成全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和部署。

    (三)促進常見精神障礙識別和治療。綜合醫院的抑鬱症患者識別率和治療率分別在2010年基礎上提高60%。

    (四)開展重點人群心理行為問題干預。重大突發事件(災害)直接影響人群的心理援助覆蓋面達到50%;婦幼保健機構醫護人員對常見心理行為問題識別率在2010年基礎上提高60%;監管場所開展心理行為問題干預的比例達到50%。

    (五)提高精神衛生知識知曉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和精神障礙防治知識知曉率達到60%;在校學生心理保健核心知識知曉率達到50%。

    三、策略和措施

    (一)統籌規劃,創新管理,建立健全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立以精神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精神科等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為主體,一般綜合醫院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障礙康復機構等為依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補充的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各地應當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服務需求和精神衛生人力資源狀況,制訂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研究建立國家精神衛生中心。原則上,各省(區、市)和各市(地、州)應當依託當地有條件的精神專科醫院或有精神專科特長的醫療機構設立精神衛生中心,各縣(市、區)應當指定當地有條件的機構承擔精神衛生防治任務,在人口規模較大的縣(區、市)應當建立精神衛生防治院(所)。

    按照創新管理、資源互補、分級診療的要求,合理配置精神衛生資源。區域內床位標準原則上按照每萬人口1.48張病床設置,承擔急性期醫療功能的資源主要配置在省級和市(地、州)級機構中。承擔慢性期醫療和康復功能的資源,主要配置在縣區級機構中,要儘快研究慢性期醫療和康復的資源配置標準和要求,制訂縣區級機構建設規劃並開展建設。單純承擔精神障礙康復功能的資源,主要配置在社區康復機構(患者中途宿舍、庇護工場、日間康復站、托養機構等)中,要研究其配置標準和要求,制訂建設方案並開展建設。鼓勵社會資本舉辦精神專科醫院和精神障礙康復機構。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研究與論證,明確心理服務專業機構的性質,提出機構的監管辦法,制訂發展和規範管理心理服務專業機構的政策措施。

    (二)加強監測,科學預警,建立完善精神衛生信息系統。逐步建立完善精神衛生信息系統,基本掌握精神障礙患病情況和精神衛生工作信息。衛生部要做好精神衛生信息系統規劃,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記和報告制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開發重性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系統並在轄區內部署,實現精神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精神科的疾病診療信息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患者隨訪信息互聯互通,適時動態更新,根據危險性評估情況及時預警。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要求落實患者發現、報告和登記,將相關信息錄入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與有關部門開展定期信息互換,加強人員培訓和管理,不斷提高信息質量。衛生部要開發重性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系統(基礎版),供中部和西部經濟困難的省(區、市)使用。

    各地要定期開展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流行病學調查和監測,評估精神衛生資源利用情況,分析精神障礙的疾病負擔,作為制訂精神衛生政策和規劃依據。

    (三)突出重點,依法管理,全面推進重性精神疾病救治。提高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礙、雙相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等重性精神疾病檢出率、管理率和規範治療率,消除患者被關鎖現象,降低患者因病出現的社會危害行為。要認真落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以精神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精神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因地制宜建立完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將重性精神疾病納入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推廣“病重治療進醫院、康復管理回社區”的服務理念,建立醫院治療與社區康復銜接機制,加強醫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社區康復機構指導,保障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服務的連續性。

    殘聯組織要大力推廣“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的精神障礙康復工作模式,完善精神障礙者社區管理服務,建立社區康復機構,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訓練、技能培訓等康復服務。充分利用社區內資源,盡力為穩定期精神障礙者安排適當工作並支付報酬。

    (四)整合資源,拓展服務,提高精神障礙診療可及性。拓寬精神衛生服務渠道。綜合醫院和其他專科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醫務人員常見精神障礙診療知識和技能培訓,與精神專科醫院建立聯絡會診與轉診機制;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應當設立精神科(臨床心理科)門診,有條件的機構可設置病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要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要求開展精神衛生的相關服務。

    綜合性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在提高重性精神疾病的早期識別、有效處理的基礎上,不斷提高抑鬱症、焦慮障礙、兒童注意缺陷多動障礙等常見精神障礙的識別率和治療率,逐步提高兒童、婦女、老年人的常見精神障礙的識別能力和處置水平。

    (五)明確責任,強化協作,加強心理行為問題干預。衛生部門要負責加強精神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精神科的臨床心理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心理援助和心理危機干預隊伍,建設公益性心理援助熱線電話。充實婦幼保健機構的心理治療和諮詢專業人員,開展孕産婦和嬰幼兒的心理保健工作。充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的心理諮詢專業人員,開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導。要研究制訂心理衛生服務規範和心理治療、諮詢、測量服務技術規範。

    各級政府要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心理援助工作納入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內容,制訂突發公共事件心理援助應急預案。教育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要求制定政策,要求學校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人員和機構,建立學生和教師的心理健康普及教育心理干預機制,並制訂校園突發危機事件處理預案。公安、司法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禁及強制性教育改造場所的心理諮詢專業人員與機構,加強與精神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精神科的協作,加強被監管人群的心理諮詢和心理矯治工作。

    企業應當為有心理諮詢需要的員工提供服務條件;員工總人數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業應當配備合格的心理諮詢專業人員。基層婦女組織、老齡組織及其他社會團體等要配備合格的心理諮詢專業人員,主動開展相關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諮詢和疏導,提供心理援助服務信息。鼓勵街道和鄉鎮政府、社會團體設立公益性心理諮詢機構,向群眾提供處理工作、學習、婚姻、家庭等問題的心理支持和諮詢。

    (六)積極動員,廣泛參與,全面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等多種媒體,加強針對公眾的宣傳教育,積極宣傳國家精神衛生相關政策法規,普及精神衛生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早期發現、干預方法等知識和能力,鼓勵各專業機構和社會團體積極參與精神衛生知識傳播活動。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有關新聞媒體的協調指導,在宣傳報道中應當遵循精神衛生新聞宣傳要求和準則。

    要在廣大青少年中廣泛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教育部門要指導學校在青少年學生中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全體教師關注學生心理健康,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消除對精神疾病的偏見。共青團組織要積極開展形式活潑、內容豐富,寓科學、教育、娛樂為一體的學生課外心理健康教育活動,開展學生社會生活適應訓練,培養積極心理品質。婦聯組織要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行為問題,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宣傳和教育活動。

    要積極關注職工、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心理健康教育。工會組織要將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化、經常化,疏導和緩解因工作、競爭、失業、家庭生活、生活環境改變、人口遷移流動等帶來的壓力。老齡組織要在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尤其是離退休、喪偶等生活變故的老年人和農村留守老年人中,開展老年心理健康宣傳,普及預防老年期癡呆、抑鬱等精神障礙和常見心理行為問題的知識,促進早期發現和治療老年期精神障礙。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要結合監禁及強制性教育改造場所的醫療衛生工作,開展被監管人員經常性心理健康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政府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屬地管理、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建立在政府領導下,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精神衛生工作領導(協調)組織;將精神衛生工作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制訂工作計劃,開展考核和監督檢查。

    各部門和組織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2015年)》確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做好各項工作。衛生、綜治、編制、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法制、殘聯等部門和組織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強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和服務網絡建設,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監測預警、救治救助、服務管理機制,充分整合部門資源,建立完善工作保障措施。衛生、組織、宣傳、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科學研究、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等部門和組織要堅持科學發展、改革創新,積極調查研究並制定政策,建立健全心理衛生服務體系,發展和規範心理服務專業機構,建立心理危機預警機制,逐步完善社會心理支持和服務網絡。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能力。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精神衛生服務需求,每10萬人口配置7-8名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包括執業醫師、註冊護士,以及藥劑、檢驗等技術人員),其中精神科(助理)執業醫師2-2.5名、註冊護士4-5名;每10萬人口配置縣級及以上從事防治工作的精神衛生技術人員1-2名;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全科醫師或護士承擔精神衛生防治任務,其中服務人口超過2萬人的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職全科醫師。

    衛生部門要結合醫藥衛生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制訂精神衛生專業人才發展計劃,實施精神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精神專科護士培訓,逐步提高規範化培訓後人員的比例;加強對非精神科醫務人員的精神衛生知識和技術培訓,提高常見精神障礙識別能力。在專業人員數量缺口較大的地方,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與當地醫學院校和有教學能力的精神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精神科合作,統一培訓方案與課程,進行相關衛生人員轉崗精神科培訓。要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圍繞改善精神衛生人員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出臺政策,穩定專業人員隊伍。要研究制訂鼓勵心理治療專業人員進入精神衛生機構從業的政策,研究心理諮詢專業人員進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考核管理規定。

    教育部門要抓好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學歷教育,在普通醫學教育中保證醫學心理學、精神病與精神衛生學的課時,規範精神醫學、臨床心理學、諮詢心理學和社會工作等專業的教學與培養,制訂心理治療、心理諮詢的學歷教育標準和教學大綱,通過學歷教育培養具備一定專業素養和能力的人才。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精神康復師職業水平評價制度。

    (三)完善保障政策,減輕患者負擔。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救治的保障水平,確定並定期調整基層精神病基本用藥,進一步減輕醫療費用負擔。各地要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重性精神疾病診療費用報銷的實際情況,通過醫療救助等渠道,幫助生活困難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切實減輕醫療費用負擔。

    各地要依據精神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精神科開展醫療服務的成本,制訂合理的服務收費標準。改革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天支付精神疾病住院費用的方式,逐步探索用總額預付、按人頭支付、按服務單元支付等方式,促進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院內外治療有效銜接和延續,逐步減少急性期患者平均住院日到合理水平。制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社區康復的經費保障制度,支持患者進入社區康復機構康復,並鼓勵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積極參與。

    (四)加強經費投入,促進持續發展。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公共財政要求,結合地方經濟發展條件,依照資源整合、分類保障的要求,建立穩定的精神衛生工作政府投入機制,並將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與財政補助安排挂鉤,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按照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要求,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人均公共衛生經費的增量部分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傾斜。各地應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專項資金,支持患者報告、危險性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養、基層機構指導、工作考核評估等工作;中央財政應當對困難地區開展上述工作給予適當補助。落實《關於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政府對精神專科醫院在投入政策上給予傾斜,對承擔的公共衛生任務給予專項補助,按服務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公共衛生服務經費。

    各級政府要建立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積極開拓精神衛生公益性事業投融資渠道。鼓勵慈善資金、彩票公益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社會資金投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和救助、貧困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患者康復性庇護就業等工作中。

    (五)加強科學研究,提高防治水平。各地要圍繞國家精神衛生工作的發展要求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戰略需求,針對精神分裂症、雙相障礙、抑鬱症、焦慮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老年期精神障礙、兒童和青少年期常見心理行為問題、酒精與藥物濫用相關的精神與行為問題等,開展基礎和臨床應用性研究,重點研發早期診斷和規範化治療的關鍵技術,並進行心理治療等非藥物治療適宜技術的開發。大力開展精神衛生政策與法律等軟科學研究,積極開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學的研究,為制訂精神衛生政策與法律提供科學依據。促進轉化醫學,以及生物、心理、社會因素對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綜合研究工作。加強國際學術交流,吸收、借鑒和推廣國際先進科學技術及成功經驗,及時將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應用於精神衛生工作實踐。

    五、監督與評估

    各地綜治部門要根據本規劃要求,將工作目標和任務層層分解到具體部門,落實各項工作責任;將落實重性精神疾病監測預警、救治救助、服務管理的工作情況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衛生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每年對本地區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圓滿完成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中央綜治辦、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不定期地對各地區的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並於2015年組織開展評估,結果報中央綜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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