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
關於做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門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等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要求,指導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切實做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稱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廣大學生飲食安全,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了《關於做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實施營養改善計劃是一項重大民生工程,對提高廣大農村學生的身體素質具有重要意義。全面做好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是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一項重要內容。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原則,認真履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確保廣大學生飲食安全。
《指導意見》要求,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密切配合,抓緊對轄區內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狀況開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數,並建立監管信用檔案。要會同教育、農業、質監、工商等部門,制定供餐企業、托餐家庭等不同供餐模式的準入辦法,嚴把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準入關。在確定供餐模式上,要嚴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作為首要條件,堅持以學校食堂供餐為主,校外餐飲服務單位供餐模式為輔,嚴格限制家庭托餐準入。
《指導意見》強調,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會同教育、農業、質監、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與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簽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書,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要緊密結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重點,加大對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監督檢查,強化對相關學校食堂和供餐企業的監督量化等級的評定工作頻次,嚴格落實監督檢查結果報告、通報制度和公示制度。
《指導意見》明確,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加強對基層監管部門督查指導和考核評價;建立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關於做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食藥監食[2012]160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門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等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財〔2012〕2號)要求,指導各地切實做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稱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廣大學生飲食安全,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高度重視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實施營養改善計劃是一項重大民生工程,對提高廣大農村學生的身體素質具有重要意義。全面做好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是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營養改善計劃涉及22個省(區、市)、688個縣、82000多所農村義務制學校。這些學校的食堂往往基礎薄弱,設備設施簡陋,從業人員素質較低,食品安全隱患較多。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和長期性,把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相當長時期的工作重點,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原則,認真履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由主要領導抓總負責,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及時動員部署,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到位,確保廣大學生飲食安全。
二、全面摸底排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隱患
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密切配合,抓緊對轄區內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狀況開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數,並建立監管信用檔案。對未辦理餐飲服務許可的學校食堂,要責令立即停止供餐,督促其儘快辦理;對達不到要求的學校食堂,要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新建、改建的食堂,要加強設計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指導,使新建、改建食堂符合餐飲服務許可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將排查情況上報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嚴格確定供餐模式準入條件
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會同教育、農業、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供餐企業、托餐家庭等不同供餐模式的準入辦法,嚴把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準入關。在確定供餐模式上,要嚴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作為首要條件,堅持以學校食堂供餐為主,校外餐飲服務單位供餐模式為輔,嚴格限制家庭托餐準入。建議各地加快學校食堂建設與改造,逐步以學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學校食堂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方可為學生供餐;為學校供餐的校外餐飲服務單位,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並經相關部門審核後,方可為學生供餐;托餐家庭應當具備保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基本條件,符合托餐家庭準入要求並經相關部門審核。
四、強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會同教育、農業、質監、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與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簽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書,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緊密結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重點,對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開展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重點檢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與培訓、設施設備配置、原料採購、加工製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和分餐配送等重要環節。要加強對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學校食堂的監管,落實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凡是未辦理餐飲服務許可的食堂,一律立即停止供餐;凡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的,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凡是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從嚴從重懲處;凡是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可能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議地方政府取消其供餐資格。
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對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的監督檢查和監督量化等級的評定工作頻次,嚴格落實監督檢查結果報告、通報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時將監督檢查結果上報當地政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如實報告、通報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建議。督促學校充分利用農村中小學校舍改造的契機,加大農村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設施設備投入,切實改善學校食堂的供餐條件,達到餐飲服務許可的標準和要求。
五、全面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關於印發全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0〕477號)、《關於印發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1〕211號)的要求,與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工作。要抓緊制定培訓方案,對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中小學校長、食堂負責人、從業人員以及供餐企業、托餐家庭相關人員進行全面培訓,重點培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有關規章制度,以及食物中毒防控等食品安全科普知識,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確保營養改善計劃順利實施。
六、加強對基層監管部門督查指導和考核評價
有關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劃片包乾、責任到人的方式,對轄區內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縣級監管部門實施督查指導,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及時總結先進經驗,及時宣傳推廣。要將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強化對基層監管部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考核與評價。建立營養改善計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疏于監管,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