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先後對膠南市糧食儲備庫(以下簡稱膠南糧庫)操縱硬麥105期貨合約交易價格案、鎮江寶爾勝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爾勝)操縱螺紋鋼1107合約交易價格案作出行政處罰。
一、膠南糧庫操縱硬麥105期貨合約交易價格案情況
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1年9月,證監會對膠南糧庫操縱硬麥105期貨合約(以下簡稱WT105合約)交易結算價格案進行立案調查。
WT105合約是2011年5月23日到期並在當月進行交割的期貨合約,5月份交易已不太活躍。經查,2011年5月3日,膠南糧庫持有WT105合約11手,山東得利斯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利斯)、青島田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田豐)未持有WT105合約。
2011年5月4日,WT105合約成交量為6手(雙邊),全部係得利斯、青島田豐、膠南糧庫的兩兩相互交易。具體情況為:
膠南糧庫和青島田豐于11:07:16相互成交各1手,成交價格為2,000元/噸;青島田豐和得利斯于11:09:20相互成交各1手,成交價格為2,013元/噸;得利斯和膠南糧庫于14:42:09相互成交各1手,成交價格為2,008元/噸。
2011年5月4日收盤後,膠南糧庫持有WT105合約11手,得利斯、青島田豐沒有WT105合約持倉。當日WT105合約結算價為2,007元/噸,較前一交易日(5月3日)上漲57元/噸,漲幅2.92%。若無上述6手交易,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規定,當日WT105合約結算價應為1,970元/噸。
2011年5月5日,膠南糧庫賣出WT105合約11手,價格2,010元/手。
以上交易均由劉玉江操作,劉玉江時任青島田豐法定代表人,原任得利斯商貿部經理,現為山東得利斯水務科技發展公司籌建負責人,與膠南糧庫法定代表人係同學關係。膠南糧庫操縱WT105合約違法所得1,720元。
證監會認定,膠南糧庫操縱了WT105合約2011年5月4日的交易結算價格,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所述的行為。膠南糧庫操縱WT105合約交易結算價格的直接責任人為劉玉江。證監會決定:對膠南糧庫處以20萬元罰款;對劉玉江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罰款。
二、寶爾勝操縱螺紋鋼1107合約交易價格案情況
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1年9月,證監會對寶爾勝等2個機構賬戶涉嫌操縱“螺紋鋼1107合約”(以下簡稱“RB1107合約”)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黃君稱是寶爾勝等2個機構賬戶“RB1107合約”交易決策人、下單人,其在案發時擔任寶爾勝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4日,寶爾勝利用其控制的2個期貨賬戶對敲及自平倉交易“RB1107合約”,雙向總成交180手(成交量佔全日成交量的100%),所有成交價格均為5,450元/噸。“RB1107合約”係當月交割合約,在7月14日前,“RB1107合約”已連續4個交易日無成交,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由於最後交易日(7月15日)無成交,“RB1107合約”交割結算價引用上一交易日(7月14日)的結算價5,450元/噸,這與正常的交割結算價(即沒有發生7月14日對敲交易情況下,7月13日的結算價5,160元/噸)相差290元/噸,價格偏離幅度為5.62%。
寶爾勝通過操縱“RB1107合約”交割結算價格,多計增值稅進項稅,少納增值稅75,846.15元。黃君稱為寶爾勝操縱“RB1107合約”交割結算價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寶爾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行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寶爾勝處以20萬元罰款;對黃君稱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罰款。
本案中,寶爾勝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兩個期貨賬戶間自買自賣即將到期的“RB1107合約”來操縱交割結算價,致使“RB1107合約”交割結算價格提高。寶爾勝持有“RB1107合約”到期進行實物交割時,因“RB1107合約”對應的螺紋鋼實物的增值稅進項稅按照交割結算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RB1107合約”交割結算價格的提高致使增值稅進項稅被多計,即增值稅抵扣增加,從而達到了少納增值稅的目的,實現了跨市場套利。這種操縱方式突破了以往通過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並通過交易獲利的傳統模式,是一種新型的操縱獲利方式。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上述兩起案件均屬於特定時間的期貨交易價格操縱案,這類違法行為一般表現為自我成交、約定交易、虛假申報和連續買賣製造交易活躍假象等異常交易行為,經常發生在期貨合約鄰近交割月和交割月中,此時期貨價格接近現貨價格,投機成分減弱,市場流動性較差,操縱比較容易實現。特定時間的交易價格操縱行為,主要動機一是影響交割結算價,從而影響開具增值稅發票進項稅或銷項稅的金額,達到少交或多抵扣增值稅款;二是利用小單量製造交易活躍假象,趁機盈利出局。
該負責人強調,特定時間的期貨交易價格操縱行為,使當日期貨交割結算價不能真實反映市場合理供求關係的價格,擾亂了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壞了期貨市場價格發現的功能,損害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原則。證監會對此一直予以嚴密監控,一旦發現操縱行為,依法堅決查處,以維護期貨市場良好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