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上午,國土資源部召開新聞發佈會,就新修訂並已于7月1日施行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的部分熱點話題作進一步説明。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重申,《辦法》重在強化對閒置土地的預防和監管,規定市、縣人民政府供應的土地必須是“凈地”,禁止“毛地”出讓,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閒置。
“凈地”出讓意味著政府出讓的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與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必需的基本條件。同時,《辦法》明確了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應當約定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強化違約責任對土地使用者和政府雙方的約束,並在規劃、計劃、審批和供地等方面強化了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置閒置土地的監管措施,控制地方新增加閒置土地,促進土地及時開發利用。
部政策法規司、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表示,《辦法》強化了對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的責任,規定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規劃、政策調整、處置信訪事件、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原因導致土地閒置,採取協商方式處置,並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利人在民事合同關係中的平等地位,強化了對土地權利人的保護,增強了閒置土地處置的可行性。
就閒置土地認定標準、處置程序、消化利用等熱點話題,發佈會進行了深入解讀。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國土資源部將重點抓好貫徹實施,跟蹤掌握閒置土地處置的動態和進度,督促指導各地按供地要求節約集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