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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通知貫徹落實《全國地面沉降防治規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06日 19時22分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關於貫徹落實
《全國地面沉降防治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2]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水利(水務)廳(局):

    經國務院批准,國土資源部、水利部于2012年3月2日印發了《全國地面沉降防治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全面部署和推進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促進資源、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現就貫徹落實《規劃》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宣傳《規劃》,統籌推進貫徹落實

    各地要高度重視,把學習宣傳、貫徹落實《規劃》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主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要全面把握《規劃》的內容和要求,深刻認識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對確保重大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促進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全面推進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密切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理清思路,突出重點,明確目標,分解任務,落實責任,把《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抓緊編制省級規劃,把各項防治工作落到實處

    各地要以《規劃》為指導,結合實際,編制和完善本省(區、市)地面沉降防治規劃。長江三角洲、華北平原、汾渭盆地等地面沉降災害較嚴重或已經顯現的地區,要以《規劃》為重要依據,編制本省(區、市)地面沉降防治規劃。已經編制併發布實施規劃的地區,要做好與《規劃》的銜接和進一步修改完善工作。重點地區的各省(區、市)省級地面沉降防治規劃要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編制或修改工作。省級規劃報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審查通過後,由省級人民政府發佈實施。

    地方各級相關部門在編制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時,應當包括地面沉降防治的內容,並與地面沉降防治專項規劃相銜接。

    三、加強協調聯動,構建聯防聯控的工作機制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區域聯動、分級負責、分工明確、齊抓共管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管理體系,確保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

    地面沉降災害嚴重且地區間相互影響較大的地區,應建立區域地面沉降防治聯動機制,整體部署,同步推進相鄰地區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長江三角洲、華北平原和汾渭盆地等重點地區的各省(市)應儘快建立地面沉降聯防聯控機制,組織協調和推進跨省(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各地要切實履行好地面沉降防治的相關職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積極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法制、地震等部門,構建地面沉降監測、預警預報信息共享平臺和防災減災應急處置體系,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地面沉降防治的有關工作。

    四、加強調查監測,健全完善地面沉降監測網絡

    調查監測是地面沉降防治的基礎工作,調查監測成果是制定防治規劃和實施防治工程的科學依據,各地要根據《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把調查監測放在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實落實安排好。長江三角洲、華北平原、汾渭盆地等主要地面沉降區,應在總結評估原有工作效果的基礎上,加強重點城市和重大工程區的地面沉降調查,增建地面沉降監測站點,健全完善地面沉降監測網絡,逐步實現對地面沉降的實時監控。松嫩平原、珠江三角洲、江漢-洞庭湖平原等其它地區,要根據地下水開採井佈局和開採規模以及易産生地面沉降的地質條件,部署開展控制性的區域地面沉降調查,並依據地面沉降發展趨勢、城市基礎設施及重大工程建設的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深入調查和建設必要的地面沉降監測站點,開展日常監測工作,為地面沉降防治提供科學依據。

    五、嚴格地下水資源管理,加快推進地下水超採治理

    各地要按照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抓緊建立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全面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要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城市建設、礦山開採等建設項目施工和生産需要取用或疏幹抽排地下水的,應嚴格進行水資源論證。要儘快核定並公佈地下水禁採和限採範圍,在地下水超採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步削減超採量,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加快建設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完善地下水動態監測站網建設。

    《規劃》實施地區要按照地面沉降控沉要求,科學確定規劃期內本地區地下水壓採目標,落實年度地下水壓採計劃。同時,要採取綜合措施,加快替代水源建設,保障壓采地下水後的生活和生産用水需求。

    六、統籌落實經費,建立地面沉降災害防治工作投入保障機制

    各地要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 394 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和《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積極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保障機制,根據《規劃》確定的任務和本地區地面沉降災害防治、地下水超採治理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調查監測和超採治理等經費,並納入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確保地面沉降防治和地下水超採治理工作的需要。

    七、 加強監督檢查,保障《規劃》實施效果

    各地要建立健全實施《規劃》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研究解決《規劃》實施中的問題,保證《規劃》部署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長江三角洲、華北平原、汾渭盆地等主要地面沉降區的各省(市)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地區貫徹落實《規劃》的進展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和水利部,其他省(區、市)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作出報告。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將定期組織對各地的《規劃》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評估,並予以通報,重要情況將向國務院報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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