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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做好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資金管理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17日 16時00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做好2012年度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企[2012]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産業發展的精神,加快我國服務外包産業發展,支持服務外包企業做大做強,積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財政部、商務部決定繼續安排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專項資金,對2012年度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相關業務予以資金支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2年資金支持的領域和重點

    根據《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管理指南(試行)》(詳見附件,以下簡稱《管理指南》)的適用範圍,2012年資金支持的領域和重點如下:

    (一)2012年重點支持“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的服務外包企業,以及列入商務部重點服務外包企業名錄的企業。

    (二)鼓勵培訓各類承接國際服務外包人才的培訓機構(含大專院校,以下統稱培訓機構)。

    (三)支持示範城市相關公共服務平臺設備購置、運營及維護。

    (四)支持服務外包企業取得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

    (五)支持和鼓勵服務外包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二、申請資金支持的企業和培訓機構需具備的條件

    (一)服務外包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且如實填報《服務外包統計報表制度》中規定的報表;

    2.近兩年未因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受到處理處罰;

    3.已與服務外包發包商簽訂中長期提供服務外包業務合同,企業2011年提供服務外包業務額不低於50萬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終客戶提供服務外包業務額佔50%以上;

    4.具有服務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務外包市場開拓和項目管理人員,大學(含大專,下同)畢業及以上學歷員工佔員工總數70%以上。

    (二)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服務外包人才培訓的從業資格;

    2.具有符合條件的場地、設施、專業教材和師資力量;

    3.具有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定制培訓的經驗;

    4.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5.所申報的培訓項目原則上為非盈利培訓;

    6.上年度培訓機構無虛報、瞞報等違規行為。

    省級(含示範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述條件制定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並報商務部備案,對培訓機構進行規範化管理和指導,對符合規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備案。

    三、支持的標準和支持方式

    對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期間的服務外包業務予以支持:

    (一)服務外包企業每新錄用1名大學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並簽訂1年以上(含1年,下同)勞動合同的,給予企業每人不超過4500元的定額培訓支持(定向用於上述人員的培訓)。對被錄用人員提前解除合同,並在原合同規定的1年期內,與其他服務外包企業或原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不再予以資金支持。

    (二)服務外包培訓機構培訓的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學以上學歷),通過服務外包業務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並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500元的定額培訓支持。

    (三)給予示範城市500萬元的定額支持,專項用於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和公共培訓服務平臺所需設備購置、運營及維護費用。資金的使用須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實施,並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四)對服務外包企業取得的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務管理(ISO20000)、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SAS70)、國際實驗動物評估和認可委員會認證(AAALAC)、優良實驗室規範(GLP)、信息技術基礎架構庫認證(ITIL)、客戶服務中心認證(COPC)、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認證(SWIFT)、質量管理體系要求(ISO9001)、業務持續性管理標準(BS25999)等相關認證及認證的系列維護、升級給予支持,每個企業每年最多可申報3個認證項目,每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

    四、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發展資金的申請、撥付和跟蹤問效,嚴格執行《管理指南》的有關規定。

    請省級商務和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填寫相關申請材料,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于2012年8月10日前將申請材料報到商務部、財政部,超過申請期限不予受理。

    各地在執行本通知規定和《管理指南》過程中,應認真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向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財務司、服務貿易和商貿服務業司)反映。

    財政部企業司舉報電話68552809;電子郵箱czbqys@126.com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商務部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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