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近日,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修訂了《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結合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新情況,調整了專項資金的分配因素權重。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有關地區年度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等因素,並結合財政困難系數計算分配。考慮到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比2011年減少,特別是購改租廉租住房任務大幅下降,為合理分配補助資金,從2012年起,將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兩項因素所佔權重,分別從40%和60%調整為80%和20%,以後年度兩項因素權重由財政部根據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況適時調整。
二是加強對各地上報數據真實性、及時性的監督檢查。《辦法》明確廉租住房保障數據抽查比例不低於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數據的20%。同時,明確將加大對地方上報數據不及時問題的處罰。對上報數據不及時的地區,在下一年度分配專項資金時,將適當減少相關地區的專項資金。
同時,《辦法》要求各地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均衡預算撥款,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