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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問題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27日 09時47分   來源:保監會網站

    為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行為,增強投資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範投資管理風險,中國保監會近日發佈《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在《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市場實際需要,調整放鬆了部分限制,強化了風險控制要求。

    在股權投資方面,《通知》在保持償付能力充足率合規的前提下,適度降低投資門檻,擴大投資範圍,提高投資比例, 滿足保險公司的投資需求。進一步明確了股權基金投資機構的資本要求、退出項目和管理資産餘額等概念,厘清了保險集團框架下另類投資的相關事項,增強了可操作性。

    在不動産投資方面,《通知》根據同質性原則,改進了基礎設施與不動産金融産品投資比例的計算方法,增加保險公司的操作空間;結合宏觀調控和市場發展需要,明確了保障房建設和養老項目有關事項,允許保險資金採用多種投資方式,支持國家重大民生和發展工程。

    股權和不動産屬於另類投資,投資數額大、期限長、信息不透明,容易産生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通知》在放鬆管制的同時,著重加強了風險管控,明確了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責任,增加了投資分散化等要求,防範其他行業的風險傳遞。同時,進一步規範股權投資項目公司的管理運作,禁止項目公司對外投資,防範資金挪用和違規操作;防止以養老項目名義建設和銷售商品房,防範以自用項目名義投資不動産。

    《通知》適度放鬆投資政策,增加投資運作空間,有利於降低保險資金對資本市場的過度依賴,支持保險資金取得長期穩定收益,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2〕59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行為,增強投資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資産安全,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股權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不動産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事項

    1.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或者不動産,不再執行上一會計年度盈利的規定;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産的基本要求,均調整為1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調整為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開展投資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

    2.保險公司投資自用性不動産,其專業人員的基本要求,調整為資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具有不動産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3.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的範圍,增加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且該股權指向的標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産業政策,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4.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投資機構的資本要求,調整為註冊資本或者認繳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5.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成長基金、並購基金、新興戰略産業基金和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為投資標的的母基金。其中,並購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公開上市交易的股票,但僅限于採取戰略投資、定向增發、大宗交易等非交易過戶方式,且投資規模不高於該基金資産餘額的20%。新興戰略産業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務企業股權、養老企業股權、醫療企業股權、現代農業企業股權以及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業股權。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或者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

    7.保險公司重大股權投資和購置自用性不動産,除使用資本金外,還可以使用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保險公司非重大股權投資和非自用性不動産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責任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8.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産品,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方式,賬面餘額由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調整為10%。其中,賬面餘額不包含保險公司以自有資金直接投資的保險類企業股權。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賬面餘額,不高於該基金髮行規模的2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該基金髮行規模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9.保險公司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産、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及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標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其中,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産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5%;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和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不動産投資計劃的賬面餘額,不高於該計劃發行規模的50%,投資其他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不高於該産品發行規模的2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同一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該計劃(産品)發行規模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10.保險公司和託管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投資股權和不動産季度報告的時間,調整為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託管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投資股權和不動産年度報告的時間,調整為每年4月30日前。

    二、明確事項

    1.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股權和不動産,可以整合集團內部資源,在保險機構建立股權和不動産投資專業團隊,由該專業團隊統一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該專業團隊所在的保險機構,應當分別符合《股權辦法》有關專業機構、《不動産辦法》有關投資機構的規定。不動産投資機構僅為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的,應當具有10名以上不動産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和不動産,聘請專業機構或者投資機構提供投資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的,該保險公司資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以及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産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保險公司間接投資股權或者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專業人員的基本要求不變。

    2.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其退出項目的最低要求,是指該機構專業人員作為投資主導人員,合計退出的項目數量;其管理資産的餘額,是指在中國境內以人民幣計價的實際到賬資産和資金的餘額。

    3.保險資金以間接方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項目,該類項目應當經政府審定,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經濟實力較強、財政狀況良好、人口增長速度較為穩定的大城市。

    4.保險公司不得用其投資的不動産提供抵押擔保。保險公司以項目公司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産的,該項目公司可用自身資産抵押擔保,通過向其保險公司股東借款等方式融資,融資規模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40%。

    5.保險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求,可以自主調整權屬證明清晰的不動産項目屬性,自用性不動産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産的,應當符合投資性不動産的相關規定,並在完成轉換後3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三、其他事項

    1.保險公司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應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及稽核規定,防範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和利益輸送行為,杜絕不正當關聯交易和他項交易。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投資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假借他人名義,投資該公司所投資股權或不動産項目。

    2.保險公司以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産,應當嚴格規範項目公司名稱,限定其經營範圍。項目公司不得對外進行股權投資。

    3.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項目,應當明確投資人定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開發機構代為建設,不得自行開發建設投資項目,不得將保險資金挪做他用。

    4.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不得以投資性不動産為目的,運用自用性不動産的名義,變相參與土地一級開發。保險公司轉換自用性不動産和投資性不動産屬性時,應當充分論證轉換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確保轉換價值公允,不得利用資産轉換進行利益輸送或者損害投保人利益。

    5.保險公司以外幣形式出資,投資中國境內未上市企業股權或者不動産,納入《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管理。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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