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套牌假牌等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群眾的合法權益,近日,公安部部署自8月20日至10月31日,在全國範圍開展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集中整治,集中查處偽造、變造和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簡稱“套牌套證”)或者其他車輛號牌、行駛證,故意遮擋、污損號牌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保持路面嚴查嚴管高壓態勢。整治期間,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將結合本地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的規律特點,設置查緝卡點,調整勤務安排和警力部署,通過成立執法小分隊、查緝小組等專業化隊伍,機動靈活開展查緝行動。相鄰省、市公安交管部門還將依託公安交通管理區域警務協作機制,建立完善查緝協作機制,建立跨省、跨市的查緝、布控、堵截聯動方案,通過開展異地執法、集中清查、區域性統一行動等方式,主動打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
從嚴懲處涉牌涉證違法行為。針對涉牌涉證違法行為,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將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形成嚴管高壓態勢。對涉牌涉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扣留車輛的將依法扣留,依法應當收繳非法牌證的將依法收繳,依法應當罰款的將依法罰款,依法應當記分的將依法記分。對使用套牌期間發生的違法記錄,在查清事實基礎上,全部依法處理。對駕駛非法拼裝和報廢車輛的,在將機動車依法強制報廢的同時,將依法吊銷駕駛人的駕駛證。對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大源頭管理力度。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將把臨時行駛車號牌核發工作延伸到機動車品牌銷售店、二手車交易市場等服務網點,並監督現場按規定粘貼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防止不按規定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違法行為的發生。同時,為減少私自拆卸機動車後車牌躲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攝錄,或偷盜他人機動車號牌違法犯罪行為,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時,將嚴格監督車輛安裝符合《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GA804)規定的固封裝置,防止挪用號牌等違法行為發生。
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將加強與治安、刑偵、工商部門協作,查處和取締製造、販賣假牌假證及制售偽造、變造號牌工具的窩點,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同時,配合工商、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共同加大對機動車品牌銷售店、汽車修理廠和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監管,清理機動車非法交易窩點。
設立舉報電話,歡迎群眾舉報。集中整治期間,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將向社會公佈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並開闢網上舉報、短信舉報等渠道,鼓勵廣大群眾舉報涉牌涉證違法行為,以及製作和販賣假牌假證窩點,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共同打擊違法犯罪。對舉報屬實的,各地將給予獎勵。
附件1:
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第三十七條: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一次記12分;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一次記6分;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一次記3分;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一次記1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第二條: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達到第一款規定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2:
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種類
1.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
2.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3.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5.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6.未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的;
7.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