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中國商務部部長陳德銘與加拿大國貿部長埃德•法斯特在俄羅斯符拉迪沃斯托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9日就《協定》的主要內容和意義進行了解讀。
一、《協定》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該負責人表示,《協定》涵蓋了常規投資保護協定包括的主要內容和要素,共包括35條和6個附加條款,囊括了國際投資協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內容,是中國迄今為止締結的內容最為廣泛的一個雙邊投資協定。除了包括投資定義、適用範圍、最低待遇標準、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徵收、轉移、代位、稅收、爭議解決、一般例外等條款外,《協定》還對稅收和金融審慎例外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這在目前中國對外商簽的投資協定中尚屬首次,反映了國際投資協定的新發展和新趨勢。
正文部分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為定義條款,對投資、投資者、涵蓋投資、收益、措施、現存措施、金融服務、企業、保密信息、爭端投資者、爭端締約方、爭端方、仲裁庭、領土等概念進行了定義。
第二部分規定了實體規則,具體包括:範圍和適用、投資促進和準入、最低待遇標準、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例外、業績要求、徵收、損失補償、轉移、代位、稅收、締約雙方之間爭端、拒絕授予利益,法律、法規與政策的透明度等條款。
關於國民待遇條款,《協定》參照《中國與秘魯自由貿易區協定》投資章節的表述,對現存不符措施僅作了概括性描述,未涉及準入前國民待遇準入要求,也沒有規定不符措施的負面清單。
關於金融審慎例外,《協定》明確規定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國際投資仲裁庭不享有裁決金融審慎措施合法性的管轄權,而是將是否構成金融審慎例外交由締約雙方之間的專設仲裁庭處理。
關於稅收,《協定》中就稅收專門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在《協定》與對方對外締結的稅收協定存在衝突時,稅收協定優先適用;二是規定對於稅收措施的實體約束僅限于《協定》徵收條款規定;三是強化雙方政府主管部門在稅收問題上的發言權,對投資者就稅收措施提出的質疑,應首先交由雙方稅務部門磋商,如雙方稅務部門共同認定稅收措施不構成徵收,則投資者不得提起國際仲裁;四是僅在雙方稅務部門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投資者方可提請國際仲裁。
第三部分規定了程序規則,包括締約一方投資者的訴請、訴請提請仲裁的前提條件、訴請提請仲裁、同意仲裁、仲裁員、仲裁員任命的同意、仲裁程序的合併、審理和文件的公眾參與、非爭端方陳述、準據法、臨時保護措施和最終裁決、裁決的終局性和執行等條款。
關於投資者與東道國爭端解決,對於中國而言,《協定》規定在投資者就爭端提交國際仲裁前,應首先通過東道國的行政復議程序解決。
第四部分包括四個條款,分別為一般例外、排除、生效與終止。其中,“一般例外”條款規定了文化産業相關措施的例外、根本安全利益例外、競爭執法信息披露例外等內容。關於《協定》的有效期,《協定》規定為15年。
附錄部分針對不符措施的保留、徵收、轉移和匯兌手續、訴請提交仲裁的前提條件、爭端解決排除的具體內容等作了具體規定。
二、《協定》的簽署有何重要意義?
該負責人指出,中國和加拿大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談判自1994年就啟動了,歷經18年共22輪正式談判和數輪非正式磋商,最終雙方就一系列核心條款達成共識,這一結果來之不易。《協定》的簽署,對於進一步促進中加兩國企業雙向投資,深化中加經貿合作,加快推進中加戰略夥伴關係建設,具有積極意義,必將對中加經貿關係發展産生深遠、積極的影響。
中加經濟互補性很強,深化中加經貿合作,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根本利益,也是全面推進中加戰略夥伴關係的必然要求。我們願以《協定》的簽署為契機,與加方一道,做好與《協定》實施相關工作,通過雙方的共同努力,花大力氣促進雙方雙向投資,將中加經貿合作提升到新水平,為中加戰略夥伴關係建設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