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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制定並施行《財政專項資金監管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12日 10時59分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吉林省財政專項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吉政發〔2012〕3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財政專項資金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吉林省財政專項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吉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和《吉林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特定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全省各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和中央財政下撥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專項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反饋以及跟蹤問效、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監管對象,包括各級財政部門、項目資金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的監管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項資金撥付的程序、手續,按規定時限和用款計劃及用款申請撥付資金情況;

    (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

    (三)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專項資金執行政府採購制度情況;

    (五)專項資金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情況;

    (六)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七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監管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項資金的組織申報、審批情況。包括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情況,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審批流程等;

    (二)專項資金的撥付情況。包括財政部門撥付資金所履行的手續、程序以及撥付時限等,主管部門按規定向項目單位撥付專項資金情況;

    (三)配套資金到位情況;

    (四)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專項資金執行政府採購制度情況;

    (六)專項資金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情況;

    (七)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

    (八)其他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監管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中央下達我省的專項資金和省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包括對市縣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管。

    市(州)財政部門負責對上級下達的和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監管。延邊州同時負責所轄縣(市)專項資金的監管。

    縣(市)財政部門負責對上級下達的和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監管。

    第九條 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管;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專項資金監管工作的再監督,並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工作;業務管理機構要與監督檢查機構相互配合,信息共享。

    第十條 各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

    第四章 監管機制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監管實行日常監管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並對專項資金用款單位申請報告等原始資料進行審核、項目審核論證和投資評審,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申請設立的專項資金要健全具體的管理制度,會同財政部門完善相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加強項目審核論證,並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要按照現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及各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撥付時限辦理,不得無故滯留、拖延。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批准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和計劃內容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超預算調整工作任務,擴大開支範圍。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和跟蹤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實行資金使用情況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並建立跟蹤和反饋內部責任制,逐級落實崗位責任。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應當責成主管部門或者下級財政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0日內上報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具體説明專項資金的到位情況、實際用途、資金結余或超支數額、配套資金的來源和到位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等。對於較大金額項目要建立決算制度,對項目績效情況開展評價。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要對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上報的資金反饋情況進行核實,發現問題逐級彙報。要將發現的問題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和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要加快電子信息化建設進程,建立專項資金監管平臺,利用科技手段實現對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監督管理的動態監控,全面跟蹤財政資金的審批、分配、支付、使用、核算及清算等。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要利用電子信息平臺對業務管理機構的日常監管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要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利用電子信息集中監管平臺開展網上巡查,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在線實時監控。根據實時監控發現的問題線索,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每年應選擇部分專項資金項目納入年度檢查計劃,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檢查情況要按規定上報,對發現的問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要充分利用專項檢查的成果,並作為年度編制部門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監督檢查機關對相關部門和單位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減少或取消以後年度專項資金的安排,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回專項資金,給予處罰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根據情況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構成違紀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照權限給予政紀處分,或調整崗位、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未嚴格履行審批責任,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

    (二)違反財政國庫管理規定及各類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健全撥付資金,或無故滯撥資金的;

    (三)未履行日常監管職責,造成專項資金重大損失的;

    (四)故意隱瞞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問題的;

    (五)串通項目單位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預算批復、未按規定時限撥付專項資金的;

    (七)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的範圍和用途的;

    (八)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九)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私利的;

    (十)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對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存在下列問題的,財政部門應視違規情節輕重,減少或取消以後年度專項資金的安排,或按有關規定追回已撥付的款項;涉嫌違紀和犯罪的,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專項資金下撥後3個月未使用、且未及時報告説明情況的;

    (二)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的;

    (三)申報專項資金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

    (五)專項資金管理混亂、會計核算不規範、項目績效不佳的;

    (六)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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