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國土資源部就新近審議通過並正式發佈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決定履行與監督規定》舉行新聞發佈會,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就《規定》出臺目的、背景、經過及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規定》的發佈實施,將更好地發揮層級監督的效力,提高作為執行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能力,切實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
該負責人重點對行政復議決定含義、啟動責令履行程序和法律責任進行了説明。一是《規定》所指的行政復議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的決定。同時,將行政復議機關要求被申請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和暫停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履行情況也納入監督範圍。二是啟動責令履行程序。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責令履行申請,啟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程序。被申請人收到復議機關書面通知後,要麼立即履行,要麼説明無法履行的理由,如屬於中止情形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中止履行,如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復議機關則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規定》也結合國土資源工作實際,區別了行政復議機關依申請和直接決定中止履行的情形。三是《規定》明確規定了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法律後果,復議機關可以作出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的處理決定,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建議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議人事、監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據了解,隨著公民、法人維權意識的增強,國土資源的行政復議案件數量不斷攀升。根據統計數據,國土資源部近3年來,復議案件數量一直在高位運行,案件數量在國務院各部委中一直處於前三位,2009年起辦理案件數就超過200件,2010年223件,2011年291件,今年前3季度的案件數已達292件,比去年同期增長58.7%。
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然而在工作實踐中,個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於種種考慮,故意不執行或變相不執行復議決定,既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也影響了國土資源部門權威,損害了行政復議決定的權威性,使行政復議制度無法得到真正落實。因此,國土資源部研究起草了《規定》,加強對行政復議決定履行工作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