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號
《吉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9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儒林
2012年9月26日
吉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全省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使用本省各級財政資金,從事機關事務活動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機關事務,包括各機關的會議、出國(境)、政府集中採購等經費運用方面的事務,土地、房屋、車輛等資産使用方面的事務,能源使用、公務接待等後勤服務方面的事務。
第四條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各機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佈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六條各機關應當開放機關後勤服務市場,引進競爭機制,降低服務成本,提高保障水平,推進機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住宅物業服務等工作的市場化改革。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級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在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省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
(三)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四)負責全省各機關公務用車編制總量控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管理公務用車的更新、配備,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五)負責本級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的建設和大修;
(六)負責本級機關房地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積金、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管理;
(七)負責全省機關事務系統業務培訓和指導;
(八)負責民主黨派省級離退休幹部和省政府確定的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
第九條市、縣兩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本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制定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制度,管理本級機關相關運行經費、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能等機關事務工作。
第十條各機關應當對本機關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和下級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産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章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和有關規定,制定機關運行所需要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三條各機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其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各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的建設和大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採購機關運行需要的貨物和服務,應當符合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各機關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採購奢侈品、接受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第四章資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産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産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産配置標準,確定資産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各機關應當根據機關資産配置標準編制本機關的資産配置計劃。
第十八條各機關應當完善機關資産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産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産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各機關的閒置資産應當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或者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鎮規劃中,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佈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實行集中辦公,共同使用後勤服務資源,節約行政運行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機關現有的房産用地實行統一管理。
對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以及發展改革部門的總體投資規劃,統一建設本級機關的辦公用房。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統一申請權屬登記、統一調配、統一大修。
第二十二條各機關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經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
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查、財政部門審核,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各機關需要更新、配備公務用車的,應當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公務用車更新、配備審批權限的規定,按照該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數量和配備標準統籌安排。
第五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第二十五條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接待範圍和標準做好公務接待工作。
公務接待應當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程序規範。
第二十六條各機關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機關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
(二)採購奢侈品、接受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
(四)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後勤服務的;
(五)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
第二十八條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