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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修訂路橋年票收費辦法 滯納金不得超應繳總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13日 11時16分   來源:南方日報

    施行11年的《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擬將修訂。日前,《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佈,自即日起至11月10日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辦法》規定:年票滯納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應繳年票通行費總額;實行年票制收費的區域範圍、標準和期限,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執行;收費使用情況要公開,等等。

    變化一

    收費標準按省府批准執行

    根據《試行辦法》規定,實行年票制收費的路橋、隧道包括:內環路及其放射線、廣園快速路西段、鶴洞大橋、解放大橋、江灣大橋、海印大橋、廣州大橋、珠江隧道。

    不過,廣州市法制辦在此次修訂稿的説明中指出,由於上述路橋已經不能包含目前年票制的實施範圍,委託次票收費站不斷調整,收費標準也可能調整。針對這一變化,《辦法》將原來的規定修改為:“實行年票制收費的區域範圍、標準和期限,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執行”。

    另外,針對關於新購、新入戶車輛起徵計算時間,《辦法》將原規定修改為:新車入戶、外地車遷入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繳納年票通行費;車輛報廢、遷出的,自登記之日起停止繳納年票通行費;車輛被盜搶的,憑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自被盜搶之日起停止繳納年票通行費。

    變化二

    次票通行費單向按次徵收

    此次路橋年票收費修訂的另一大亮點是滯納金封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辦法》第十七條修改為:不按規定繳納年票通行費的,責令其補繳年票通行費,並從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年票費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不得超出應繳年票通行費總額。不按規定繳納年票通行費,自滯納金産生之日起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車輛所有人仍不履行的,市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而對於經常出入本市年票制區域範圍的外地車輛,《辦法》規定,可以選擇繳納年票通行費或者次票通行費。次票通行費實行單向按次徵收,憑票進入本市年票制區域範圍,進入一次繳納一次。在本市年票制區域範圍內留駐的,三日內有效;超過有效期的,應當另行繳納通行費。如果外地車輛不按規定繳納次票通行費,會如何處理呢?對此,《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次票通行費的,除責令其補繳規定費額外,並處50元罰款。

    變化三

    收費使用還貸情況要公開

    對於受到廣泛關注的通行費徵收、使用情況,《辦法》規定,市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通行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及貸款償還情況。還清貸款後,應當停止徵收通行費。

    另外,根據原有規定,廣州市車輛年審前必須先交年費。《試行辦法》就規定,廣州市車輛必須在每年辦理年審手續前繳納年票通行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沒有繳費的車輛,責令車主到市政管理部門繳費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對此,廣州市法制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刪除了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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