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規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工作。200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規範職務消費行為明確提出了8項禁止性規定。國務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求規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上述規定和要求對規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促進企業負責人廉潔從業,近日,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4章24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定了適用範圍和職務消費定義。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提出的8項禁止性規定基礎上,《辦法》進一步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不得超標準報銷差旅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二是細化了職務消費主要內容。《辦法》指出,職務消費主要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訊費、差旅費、國(境)外考察培訓費、業務招待費(含禮品)等。三是明確了管理和監督。中央金融企業要根據《辦法》制定和完善具體的實施細則,推動職務消費公開透明,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消費行為和奢侈浪費行為。同時,《辦法》還明確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轄區非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務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將有利於進一步規範金融企業收入分配秩序,加強金融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