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日前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福建省城市防澇工作的意見》,將城市防澇工程建設納入城市建設戰役,提高城市排澇標準,提升城市防澇設施建設管理水平。
《意見》要求,各地儘快編制城市防澇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統一實施。各設區市和近年遭受嚴重洪澇災害的市、縣要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防澇規劃的編制、修編和審批,其他市、縣要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規劃應按照防禦外洪和治理內澇並重的原則,提高科學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根據《意見》,今後福建省設區市舊城區排澇標準要達到十年一遇以上,新城區要達到二十年一遇以上;縣(市) 舊城區要達到五至十年一遇,新城區要達到十年一遇以上;條件較好或重要區域可適當提高標準。
《意見》強調,要加大城市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力度,相應資金應列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城市建設要預留和建設滯洪區,恢復因建設等原因損毀的蓄澇設施,自然形成的排水溝渠盡可能避免覆蓋,已覆蓋的要逐步重新恢復,優化雨水排水系統,增強城市雨水調蓄能力。同時,建設、市容管理、水利、國土、民政等部門要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合力聯動的工作機制,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責任部門應定期組織人員對城市防澇設施進行巡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