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山西省就業促進條例》(下稱《條例》)經山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據此,縣以上政府應合理開發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5類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這5類人員包括:企業失業人員中的40周歲以上女性和50周歲以上男性;零就業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且失業一年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國家和本省規定範圍內的就業困難高等學校畢業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條例還規定,省政府可以根據就業狀況適時調整就業困難人員範圍。
《條例》明確,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應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實現靈活就業的,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例》規定,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實施促進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政策,開展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狀況評估,指導各類高等學校的專業建設。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優惠政策,採取扶持措施,鼓勵和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社區和農村、中小微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以及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創業。用人單位接收離校未就業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就業見習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