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日前通過了《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同一縣(市、區)內的社區、村民委員會名稱,同一鄉、鎮內的自然村名稱,同一城市、鎮內的道路、住宅小區、建築物名稱不能重名;此外,地名的命名應當一地一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也要進行標準化處理;含有行政區域、區片或者道路名稱的地名,也要在該行政區域、區片範圍內或者該道路沿線,不能“越界”。
現實生活中,不少地名有生僻字。辦法規定,地名用字應當使用規範漢字,避免使用生僻或者易産生歧義的字;漢語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要按照《漢語拼音方案》和《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執行;少數民族地名和外國語地名的漢字譯寫,則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在地名標誌、交通標誌、地圖、電話號碼簿、交通時刻表、郵政編碼簿等出版物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制發的公文、證照及其他法律文書、媒體廣告、戶外廣告等用到地名,必須是標準地名,否則將受到處罰。(記者 黃宏 通訊員 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