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佈《關於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6月7日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將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為推動《資本辦法》平穩實施,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關於實施<資本辦法>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過渡期內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已經滿足《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為了進一步減緩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辦法》的壓力,《通知》對儲備資本要求(2.5%)設定6年的過渡期:2013年末,儲備資本要求為0.5%,其後五年每年遞增0.4%。到2013年末,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為6.5%、7.5%和9.5%;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為5.5%、6.5%和8.5%。
二是對已達標銀行和未達標銀行提出差異化要求。《通知》區分已達標銀行和未達標銀行,分別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對於已達標銀行,鼓勵過渡期內資本充足率保持在《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之上;對於未達標銀行,要求在過渡期內達到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並制定資本規劃,穩步推進資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三是提出了過渡期內的監管措施。《通知》要求商業銀行結合過渡期內的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最低要求和各行的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分年度資本充足率達標規劃,經董事會批准後報銀監會核準。銀監會將根據商業銀行資本規劃的具體實施情況,採取靈活、審慎的監管措施。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為商業銀行制定資本規劃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有助於緩解過渡期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壓力。在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堅持以內源性資本積累為主的資本補充機制,結合《通知》要求和本行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資本達標規劃,確保在達到分年度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礎上穩步提高資本充足水平,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