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於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12〕57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012年6月7日,銀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資本辦法》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業銀行在2018年底前達到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為穩妥推進《資本辦法》實施,現將過渡期內資本充足率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以及逆週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第二支柱資本要求。2013年1月1日,商業銀行應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應滿足附加資本要求。過渡期內,逐步引入儲備資本要求(2.5%),商業銀行應達到分年度資本充足率要求;期間,如需計提逆週期資本或監管部門對單家銀行提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將同時明確達標時限,商業銀行應在規定時限內達標。
二、商業銀行應分別計算未並表和並表資本充足率,並同時達到過渡期內分年度資本充足率要求。
三、商業銀行獲得監管部門批准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可採用高級方法計算資本充足率,並遵守《資本辦法》中有關並行期內資本底線的要求。
四、商業銀行按照《資本辦法》計算2012年底的未並表和並表的資本充足率。對於2012年底已達到《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商業銀行,過渡期內鼓勵其資本充足率保持在《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之上。對於2012年底未達到《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商業銀行,過渡期內應在滿足分年度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礎上,穩步提高資本充足水平。
五、商業銀行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定過渡期內的分年度資本充足率達標規劃,經董事會批准後,于2013年3月底前報監管部門並認真執行。各商業銀行應指定專門部門持續跟蹤本行《資本辦法》實施的基本情況,每半年將實施情況報送銀監會。
六、銀監會將按照《資本辦法》的要求,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和商業銀行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各監管部門、銀監局在實施風險評估和監管評級及日常監管中應綜合考慮過渡期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年度達標的情況。對於提前達標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將在監管政策方面給予一定激勵。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信息:過渡期內分年度資本充足率要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