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日前下發。新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徵收土地使用的耕地年産值最低標準調整為每畝1300元。各市、縣(區)應在最低標準基礎上,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區位、耕地質量等因素,劃分區域範圍,具體修訂各區域的耕地年産值標準。徵收土地按所在區域的耕地年産值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耕地為25倍,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為9.5—15倍,非經濟林地為6倍,養殖生産的水面和灘塗為8—11倍,鹽田為7—9倍,未利用地為1.5倍。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區)政府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制定。
實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區域,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最低標準調整為每畝 3.25萬元。各市、縣(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和有條件的區域,應依據地類、産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劃分區片,在最低標準基礎上修訂具體區片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
據悉,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將於本月底前修訂公佈本地區具體區域的耕地年産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並報省政府備案。(記者 方煒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