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出臺了《關於建立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河北省實行國土資源管理黨政同責,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同一年度內因國土資源違法違規問題受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將被追究責任。
據介紹,黨政同責即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工作負總責,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負直接責任。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履行監管責任第一責任人,主辦人員為直接責任人。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將對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意見》還明確了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具體監管義務和責任。法院要及時受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法審理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依法受理國土資源部門移送的涉及國土資源的刑事案件;發展改革部門對未經國土資源部門預審的新增建設用地項目,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銀監部門要將相關行政處罰、生效判決等信息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不予發放貸款。對未取得國土資源相關許可的採礦單位和個人,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安監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産許可證。電力、供水、燃氣和市政公用企業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供電、供水、供氣手續。對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共同監管義務、違法頒發有關證照和違規辦理核準事項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