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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將規範和調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4日 10時40分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由於帶有壟斷經營性質,消費者對高速公路的救援收費時有質疑和投訴,是當前金華市交通運輸價格投訴的焦點之一。從2013年1月1日起,浙江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標准將進行規範和調整,漫天要價現象有望得到遏制。

    拖、吊、搶修標準分類明確

    據物價部門介紹,浙江省高速公路里程和車流量不斷增加,救援服務出現了一些新情況。這次調整的收費標準,是根據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與被救援車輛權利和義務相當、費用合理分擔的原則制定的。高速救援服務費主要分拖車、吊車(貨)和搶修等三類,分別按一至五類車加以明確。

    其中,拖車服務一、二、三、四、五類車,每車每次收費分別為350元、450元、500元、550元和650元;吊車服務一、二、三、四、五類車,每車每次收費分別為1000元、1300元、1800元、2300元、2800元;吊貨物服務分兩類,先吊車再吊貨物收費為50元/噸,只吊貨物收費為800元加50元/噸;搶修服務分三類,一是換輪胎,一、二、三、四、五類車每只收費分別為170元、180元、190元、200元和210元,二是拆裝輪轂每只收費350元,三是拆換零配件等其他搶修協商收費。此外,高速救援過程中如果産生駁運、乘客轉運、貨物運輸和貨物保管的,均規定雙方協商收費。

    此次調整方案規定,拖車服務的距離為被拖車輛起拖點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離,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費用按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一般道路車輛救援標準執行。根據收費站出口稱重信息,被拖車輛超限超載30%(含)以上的,超限超載部分每噸加收20元;超限超載100%(含)以上的,超限超載部分每噸加收40元。吊車作業收費標準為中準價,允許上下浮動20%。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車輛、貨物或動用50噸(含)以上吊車的,費用由雙方協商。同時拆換多只輪胎時,從第二隻起每只收取50元,同軸同側兩隻輪胎需拆換裏側輪胎的,按拆換兩隻輪胎計收。

    特殊救援收費適當上浮

    由於高速公路救援有諸多不同情況,有困難的有複雜的,導致漫天加價現象頻發。對此,物價部門也進行了明確:主橋長度超過15公里(含)的高速公路大橋救援服務,按收費標準上浮60%執行;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實施救援的拖車、吊車服務,按收費標準上浮20%執行。使用同一台施救車輛(吊拖合一車輛)對同一輛車進行吊車和拖車作業的,其收費按對應車型吊車、拖車兩項收費標準合計的70%計收。

    對裝運屬於國家規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險品的車輛進行救援,其服務收費標準可比照同類車輛上浮50%。應被救援車輛當事人要求,救援車輛到達現場而無需救援服務的,按不高於相應車輛收費標準的50%向當事人收費(吊拖合一車輛按不高於對應車型拖車收費標準的50%計收)。

    受被救援車輛當事人委託,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提供貨物保管、運輸、乘客轉運和車輛維修等服務的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項目的具體服務費用,應按照事故(故障)發生地市場實際價格水平結合救援服務過程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

    救援前一定要先簽協議

    實施高速公路救援,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則。故障或事故車輛的修理單位、修理地點由被救援車輛當事人自主選擇。拖入停車場的故障車輛或事故車輛,可按停放時間收取停車費。停車費分臨時停放和晝夜停放兩種,一類車分別為3元/小時和12元/天;二類車分別為5元/小時和20元/天;三、四、五類車分別為10元/小時和40元/天。臨時停車超過4小時的,按晝夜(24小時)停放收費。對交通事故處理期間的車輛,減半收取車輛停放費。

    根據物價部門的要求,開展救援前,經營單位應向被救援車輛當事人明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與其簽訂書面協議,內容包括委託的事項、簽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及監督電話等,並提供結算清單及稅務部門監製的統一票據。

    被救援車輛當事人千萬不要忘記先簽協議,對照收費標準,注意救援單位是否有自立和分解收費項目、變相抬價的現象,保護好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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