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 告
為進一步便利港澳居民來往內地及在內地居留、生活,提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式樣附後)的防偽性能,公安部決定啟用新版(2012版)通行證,自2013年1月2日起受理新版通行證申請,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通行證由公安機關簽發給定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
二、通行證有效期分為5年和10年。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簽發10年有效通行證;未滿18周歲的,簽發5年有效通行證。
三、通行證號碼共九位,一人一號,終身不變。第一位為英文字母,首次申請地在香港的為“H”,首次申請地在澳門的為“M”;第二位至第九位為阿拉伯數字。如申請人曾持用舊版通行證,新版通行證使用舊版通行證號碼的前九位作為通行證號碼。
四、新版通行證背面載有持證人香港、澳門地區身份證件信息及曾經持有的通行證號碼等信息。
五、舊版通行證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持證人舊版通行證損毀、有效期不足6個月可以換領新版通行證。如舊版通行證有效期超過6個月,持證人要求提前更換新證的,可向受理單位預約後辦理。
六、新版通行證的簽發機關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特此公告。
公安部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2012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