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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制定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9日 11時10分   來源:湖南日報

    近年來,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數量有所上升,由此引發的“醫鬧”更是直接損害了醫患關係。12月28日,省政府召開《湖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新聞發佈會,會上消息稱,湖南省已制定出臺《湖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簡稱《辦法》),將於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

    在醫患雙方協商難以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湖南省將人民調解作為重要渠道之一。《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所需工作經費、工作補貼、調解工作場所和設施由所在地縣級財政統籌安排解決。

    若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無效,醫患雙方還可以採取行政調解、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訴訟等途徑解決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在其顯著位置公佈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以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相關機構職責、地址和聯絡方式;設立諮詢投訴接待場所,配備諮詢投訴接待人員,按照“首問負責制”接受和處理諮詢、投訴。

    鼓勵醫院投保醫療責任險 不得變相增加患者負擔

    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對於分散醫療機構醫療風險,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是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的又一重要舉措。《辦法》鼓勵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鼓勵、指導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險,需要理賠時,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及時賠付。

    為了防止醫療機構將保險費用轉嫁患者,《辦法》規定醫療保險費用計入醫院運行成本中,醫療機構不得因投保責任險提高醫療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者負擔。

    醫患雙方共同封存病歷資料患者有權複製

    根據《辦法》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封存或者啟封病歷資料和有關現場、實物。封存的資料、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不得塗改、偽造、隱匿、損毀、拋棄。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複印或者複製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資料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可以按標準收取工本費。無正當理由拒絕的,由主管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辦法》還明確,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代理人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發生“醫鬧” 公安機關依法出警

    針對醫療糾紛中一些患者及其家屬或有關人員採取過激行為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患方嚴禁以下4類行為:搶奪、盜竊、損毀病歷資料、檔案,哄搶、損毀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限制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阻礙醫務人員正常工作或生活;在醫療機構拉橫幅、張貼標語或大字報、散發傳單、製造噪音、堵門、佔據通道、潑灑污穢物、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搶奪屍體、違規停屍;其他擾亂醫療秩序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若發生嚴重影響醫療秩序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向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報告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出警,開展教育疏導,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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