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2013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這意味著,論文作假者將被取消學位申請資格,而為他人代寫、出售學位論文者以及作假者的指導教師、學校等也將面臨處罰。
該辦法是教育部頒布的首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部門規章。《辦法》共十六條,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情形、學位授予單位和導師職責以及各有關主體作假行為的處罰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辦法在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時,曾被網友稱為對論文作假的“史上最嚴處罰”。
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包括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等,都在學位論文之列。
出現以下五種情形,將被視為學位論文作假,包括: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偽造數據;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對於學位申請人員論文作假的,《辦法》明確規定,未獲得學位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獲得學位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並登出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 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不僅如此,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還將面臨開除學籍的處分,為在職人員的,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
除了學位申請人員學位論文作假將受到懲治外,對幫忙作假者,《辦法》也做出了嚴厲處罰規定。在校學生為他人代寫、出售學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同樣會受到開除學籍的處分。學校或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參與作假,則面臨開除處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處理。對於社會仲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將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記者了解到,按照《辦法》,指導教師、相關院係及相關責任人未盡到相應職責的,也可能被追責。例如,《辦法》規定:“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對於“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位授予單位,將“暫停或撤銷其相應學科專業授予學位的資格、核減其招生計劃”。
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出臺施行,首次明確界定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和對各行為責任主體的處罰,對打擊學術造假、依法規範管理、重塑科學道德與學風環境具有重大意義。各高校應嚴格執行《辦法》,加強教育和監督,杜絕學術不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