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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要求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09日 10時39分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關於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安監總政法〔2012〕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根據安全生産新形勢新任務對執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執法意識,明確任務目標

    (一)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的認識。安全生産行政執法是指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委託的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産(含職業健康,下同)監督管理職責的活動,既包括日常監督檢查,查處非法違法行為,也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調查處理事故、核查投訴舉報等工作。做好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關係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形象和公信力,關係到安全生産目標任務的完成,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必然要求。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引,堅持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戰略,堅持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斷提升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能力。力爭到2017年,用5年左右的時間,建成一支統一、規範、高效的安全生産行政執法隊伍,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確保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

    (三)基本原則。堅持職權法定、程序正當、依據正確、證據確鑿,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堅持懲戒與教育、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實現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堅持多方聯動、綜合治理,形成強有力的聯合執法機制。堅持管理權、執法權相互協調促進,實現業務管理與執法檢查相對分離。

    二、完善執法機制,創新工作方法

    (四)強化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導向。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編制安全生産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嚴格執行執法計劃的批准和備案程序,保證執法計劃的協調運轉。要根據執法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區域、內容、重點及方式。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及其落實情況,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五)落實安全生産分級屬地監管職責。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級別和地域管轄權限,避免重復執法和監管監察缺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重點負責工礦商貿行業中央企業總部的安全監管監察。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合理制定轄區內分級監管辦法,明確省、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執法範圍。要將生産經營單位劃分為不同的安全類別或者風險等級,有針對性地開展執法檢查,實施分類監管。

    (六)健全部門聯合執法和區域執法協作機制。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綜合監管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監管職責,形成安全生産綜合監管與行業(專項)監管相結合的執法工作模式。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健全安全監管部門與有關部門相配合的聯合執法機制。逐步建立健全省(區、市)之間、市(地、州)之間的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在“打非治違”、事故查處、許可後續監管等方面的協同配合,努力構築銜接順暢、嚴密高效的全國安全生産行政執法網絡。

    (七)完善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工作機制。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的事項,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要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主動商請司法機關進一步明確移送程序和標準,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要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檔案資料,跟蹤案件查辦結果。要健全案件信息通報制度,通過工作簡報、典型案例通報、研討交流等形式實現資源共享。

    (八)加強立法後評估和解釋工作。安全生産重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章施行滿5年後,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執行情況,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提交評估報告。其他規範性文件每隔2年要進行一次清理,並向社會公佈清理結果。要加強立法的解釋工作,按照逐級請示的原則,及時答覆下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執法中遇到的問題。

    三、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執法行為

    (九)嚴格現場檢查和調查取證。執法檢查前,要主動出示證件、告知執法內容。檢查過程中,要按照現場檢查方案,採取表格檢查法等方式,逐項記錄檢查情況。檢查結束後,要依法製作現場檢查和處理文書,註明違法行為及認定依據,告知被檢查單位整改要求,明確復查單位和期限。嚴格證據的採集、固定、保存標準,證據形式和取得方式要符合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未經調查取證或者證據不足的,不得採取不利於當事人的執法措施。

    (十)健全行政執法聽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許可聽證制度。聽證事項和申請時限要依法向社會公開,保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事項涉及公共利益的,要科學合理地遴選一定數量的公眾代表。聽證代表意見的採納情況,要以適當形式反饋。聽證結束後,要認真形成聽證報告,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十一)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要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專門審查,並在相關執法文書中記載。當事人對自由裁量結果有疑義的,要予以解釋和説明。要按照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建立完善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確保大致相同的違法行為適用法律大體一致。

    (十二)強化行政處罰過程控制。要正確適用實體法,不得隨意選擇行政處罰依據。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在提請本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前,必須經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程序和種類,正確選擇使用執法文書,並依法送達當事人。處罰執行完畢後,要在30日內辦理結案並立卷歸檔。要建立案卷臺賬,嚴格檔案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更改案卷材料及其內容。重大行政處罰上報備案時,要同時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證據目錄,列明證據名稱和證明對象。

    (十三)完善行政強制實施程序。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要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製作現場筆錄、履行審批手續並製作決定書。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後,要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沒收、銷毀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決定。將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的,對於超出部分,要返還當事人或者依法予以提存。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應當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一併移送,並告知當事人。行政強制措施依法解除的,要及時恢復原狀、返還財物。

    (十四)嚴格規範行政許可。要逐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下放行政許可權力,簡化審批流程,減輕企業負擔。嚴格遵循行政許可種類、條件和程序法定的原則,禁止以備案方式增設行政許可項目,禁止通過口頭告知、現場核查、前置審查等形式增加許可環節。除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外,不得擅自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要依法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收費標準、辦結時限和結果。依法實施委託許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加強對行政許可的後續監管,發現不再具備法定條件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吊銷相關行政許可證件。

    (十五)依法規範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根據法定授權或者委託,全面細緻地做好事故調查的組織工作。要採用包括聽證會在內的多種方法徵求對事故結論的意見,對於事故調查組成員和其他方面的不同意見,要如實向負責事故查處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反映。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以後,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要向事故責任單位提供事故調查報告或其節錄本。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6號)等規定,健全完善相關制度,依法公開事故的原因和處理情況。

    (十六)加強安全生産舉報投訴查處。通過設立舉報箱、電子郵箱、網站專欄和公佈舉報電話等方式,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要加強與當地有關部門的聯絡,儘快開通全國統一的安全生産舉報投訴電話“12350”。嚴格依照《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的規定,建立健全舉報核查處理制度,落實審查登記、受理告知、核查處理、書面答覆等基本程序,定期分析舉報投訴的來源、類別、趨勢、規律。認真落實安全生産舉報獎勵政策,並對舉報人身份及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十七)加強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嚴格執行《安全生産行政執法統計制度》(安監總統計〔2011〕184號),健全統計的填報、審核、審批程序,確保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強化統計分析工作,定期進行量化對比,注重態勢把握,找出階段性特點和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

    四、強化監督考核,提升執法效能

    (十八)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作用,發現被復議機關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後工作的,要依法製作行政復議意見書,下級部門要按規定期限報告糾正違法行為和善後工作情況;發現法律法規實施中帶有普遍性問題的,要依法製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建立完善行政應訴工作制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積極履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十九)嚴格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要根據行政執法工作計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和復議訴訟結果等,對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本部門執法機構、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要建立健全考核指標體系,實現定性和定量、內部和外部、檢查和自查相結合,評議考核結果要納入部門績效和公務員年度考核內容。

    (二十)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要完善評查標準,注重評查實效,促進提升辦案能力。評查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對於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提出明確的整改措施和要求,並作為下一次案卷評查的重點內容。

    (二十一)科學合理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堅持“權責一致、有錯必糾”和“依法履職、盡職免責”相結合,嚴格實行個案審查。對有關部門和執法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的行為,要嚴肅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對已經按照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依法免予追究執法責任。

    五、夯實基層基礎,推進隊伍建設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定期聽取彙報,研究部署行政執法工作,帶頭協調各方面的關係,解決執法難題。要大膽使用勇於開拓、敢於碰硬、善於執法的業務骨幹。要通過紮實、深入、有效地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推動人員、編制、經費和裝備的落實,全方位帶動和提升執法隊伍建設水平。

    (二十三)充實基層執法力量。以安全生産法、職業病防治法等重要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實施為契機,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支持,調整充實市(地)級和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力量,加大各級專門行政執法機構的組建力度。有條件地區的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可以設置安全監管工作站,也可以與有關鄉鎮、街道、園區共同組建工作站。

    (二十四)實施執法工作條件標準化建設。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支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産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2011-2015年)》(發改投資〔2012〕611號)的要求,加強辦公業務用房、交通工具和執法裝備等工作條件的標準化建設。執法車輛應噴塗“安全監管監察”或者“安全生産舉報電話12350”等執法標識。大力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政務和移動辦公系統,逐步實現執法信息的網上傳遞和執法文書的電子化操作。

    (二十五)提升行政執法人員業務能力。以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和執法專業技能為核心,組織編寫並定期更新執法培訓大綱、教材及題庫。切實加強執法人員的上崗培訓、在崗培訓,有計劃地組織執法人員參加行政執法能力培訓。新錄用執法人員的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0天,在崗執法人員的培訓時間原則上每年不低於32學時。要建立執法輔助人員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制度。嚴禁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執法活動。

    (二十六)狠抓執法隊伍廉政建設。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創新方法和程序,持續深入地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潔執法教育,通過正面典型示範和反面典型警示,引導行政執法人員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利益觀,築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2年12月31日 

 
 
 相關鏈結
· 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6日安全生産簡要情況
· 安全監管總局:12月24日—30日安全生産簡要情況
· 五部門聯合印發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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