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科技部修訂並頒布《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進一步加強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1997年財政部、原國家科委頒布的《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文字〔1997〕25號)是規範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依據。隨著我國公共財政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科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部分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為進一步規範科學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科技事業健康發展,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12〕502號)于2012年12月28日公佈,並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2012年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結合科學事業單位實際,這次修訂遵循了保持現有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框架、體現財政改革相關成果、堅持科學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突出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基本原則,增設了“內部成本費用管理”和“財務監督”兩章,增加了三十二條,共分十三章八十五條,包括總則、單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産管理、負債管理、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財務清算、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和附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適應財政改革的新要求,加強科學事業單位預算、收支和結轉結余管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是規範事業單位財務活動的最高層次法規,是《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上位法”。適應財政改革的新要求,同時根據修訂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新規定,加強了科學事業單位的預算、收支和結轉結余管理。一是按照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單位預算編制,要求單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完善了預算編製程序;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格預算執行制度,儘量減少預算執行過程中的調整;增加決算管理內容,強化決算管理,體現預決算管理的完整性。二是規範和加強了收入支出管理。實行了“大收大支”管理,進一步健全了科學事業單位收支管理制度。修改完善財政補助收入和事業支出的定義,在事業收入中新增教學活動收入,在支出管理中增加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票據管理等制度改革和管理有關要求。三是完善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將原結余劃分為結轉和結余並實行不同管理;將結轉和結余又劃分為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兩部分,並分別作出原則性規定,以滿足對這兩類不同性質的資金管理需要。
結合科學事業單位業務特點,加強科研項目資金管理。開展科研活動是科學事業單位的主要業務活動,《財務制度》大大充實了科研項目財務管理的內容。一是加強了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明確單位是科研項目預算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項目預算提出了明確要求,並規定科研項目經費預算要按要求進行公開等。二是加強了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管理。明確規定科研項目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要求進行管理,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和違反規定轉撥資金,不得虛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謀取私利。三是加強了科研項目資金結轉結余管理。針對目前部分科研項目存在結題後長期挂賬、不按規定結題結賬、對結轉結余經費不按規定執行等情況,對科研項目資金結轉結余進行了規範。
加強科學事業單位資産管理,規範了內部成本費用核算。一是根據形勢的變化,新制度提高了固定資産單位價值標準,將單位價值從500元以上提高到1000元以上。二是明確規定單位應當在保證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對外投資,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強調科學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三是針對科學事業單位的實際,要求單位建立資産共享共用制度。四是明確規定對固定資産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産進行攤銷,以真實反映單位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的價值,為實施內部成本費用管理打下基礎,創造便利條件。同時,對固定資産計提折舊辦法和無形資産攤銷辦法作了原則性規定,規定折舊和攤銷不在單位當期支出中反映,對單位的正常支出管理不産生衝擊。
為更好地為財政部門研究制定科研項目相關支出標準以及核定科研項目預算提供參考,也為有關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科技管理決策、合理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提供有力支撐,《財務制度》規定具備條件的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支出管理的基礎上,按照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要求或者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以科研項目為基本核算對象實施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財務制度》對內部成本核算的對象、方法、各類成本費用的界定和劃分等進行了統一的規定,建立起比原制度更加規範的成本費用管理辦法,促進科學事業單位加強經濟核算,加強績效管理。
加強財務監督,建立健全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制度。財務監督是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建立健全財務監督制度,《財務制度》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一是規定了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要求對單位財務運行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産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二是明確了財務監督機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三是規定了內部和外部監督制度,要求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並依法接受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目前,財政部、科技部還對《財務制度》的貫徹落實工作做出佈置,制定了新制度的培訓方案,即將啟動新制度的培訓工作,並指導各地方、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培訓,同時,要求各單位加強對新制度的學習,結合新制度的規定,完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等。
附件:《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