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
衛辦監督函〔2013〕36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於請明確蒸餾酒及其配製酒的標簽中配料標注事宜的函》(質檢辦食函〔2012〕992號)和《關於請明確進口預包裝食品質量等級標注要求的函》(質檢辦食函〔2012〕1066號)收悉。經研究,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現函覆如下:
一、關於蒸餾酒及其配製酒配料中水的標示。除了生産加工過程中已經揮發的水,白蘭地等蒸餾酒及其配製酒生産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當在配料表中標示。
二、關於進口預包裝食品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進口預包裝食品不強制標示相關産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如果企業標示了産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應確保真實、準確。
專此函覆。
衛生部辦公廳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