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就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
3月14日,中國證監會公佈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2006年基金行業正式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該制度實施6年多來,多次有效化解風險,及時足額彌補了基金財産及份額持有人的損失。實踐證明,風險準備金制度是提升基金行業風險防範能力、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行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制度。
隨著近年來基金行業的不斷發展,各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對於公募基金投資運作風險防控的意識不斷加強,對風險準備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亦逐步達成共識,與此同時,市場各方對調整與完善風險準備金制度以進一步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呼聲也由來已久。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稱《基金法》)對此給予了回應,按照該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九條,不僅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從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而且基金託管人也應從託管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為落實新《基金法》,繼續深入探索並有效發揮這一行業制度優勢,進一步提高風險準備金管理使用效率與基金行業整體風險抵禦能力,需要適時對行業風險準備金制度進行統籌規劃,做好頂層制度設計並完善相關法規體系建設。基於上述考慮並結合行業各方意見,中國證監會于近期起草了《暫行辦法》,對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的管理運用進行統一規定。
《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制度的適用範圍與指定用途;二是建立了基金託管人的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基金管理人風險準備金的有關管理規定並擴大了其投資範圍,同時明確了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風險準備金在賬戶開立、資金劃轉與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三是確立了基金行業風險準備金的集中統一管理機制,確保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風險準備金的合規管理運作,充分保障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將《暫行辦法》修改完善後擬與新《基金法》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