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發佈修訂後的《礦産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原《辦法》將專項資金用於礦山不同,新《辦法》明確專項資金將重點支持大型骨幹礦業集團,開展示範基地建設工作。
《辦法》提出,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提高礦産資源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難選冶及尾礦資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礦種兼探兼採和綜合開發利用。重點支持對象主要包括七大領域:油氣及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煤炭及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黑色金屬綜合利用,有色金屬綜合利用,稀有、稀土及貴金屬綜合利用,化工及非金屬綜合利用,鈾礦及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中央分成的礦産資源專項收入安排,主要用於礦産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
《辦法》還明確,示範基地建設責任主體為礦山企業。企業獲得專項資金的門檻中,除了近三年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合格,無違法違規記錄及近三年無重大生産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外,相關礦山還需具有較強的資金籌措能力,可以落實配套資金。
具體而言,《辦法》規定,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將從各地省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提出的示範基地名單中選取。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每年將對示範基地年度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示範基地,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按計劃給予持續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項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暫停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範資格並收回已撥付資金。
《辦法》強調,示範基地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範圍,不得用於規定支出範圍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職工工資、投資性支出、徵地補償等。□(宗 和)
又訊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製定並印發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專項資金支出範圍包括,礦山地質災害治理支出、地形地貌景觀治理支出、礦區地下含水層破壞治理支出、礦區土地復墾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
《辦法》強調,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對外投資、購置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設備等固定資産、人員工資和公務車輛支出等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辦法》明確指出,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全國礦産資源規劃》、《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和各地實際情況確定支持重點。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確定的支持重點,確定具體項目並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對於實施方案通過審查論證的項目,將根據財力可能一次性確定總補助資金和各年度補助資金,並按項目進展情況下達補助資金。
《辦法》還指出,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每年將根據經論證的實施方案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