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2012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電子監管實施工作的公告》(2013年第10號),要求藥品生産企業凡生産2012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品種,無論是否參與基本藥物招標採購,均應按規定實施電子監管。國産藥品和在國內分包裝的進口藥品應于2013年11月底前實行電子監管,進口藥品應于2014年3月底前實行電子監管。公告要求相關生産企業和進口藥品境外制藥廠商應按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進口藥品實施電子監管有關事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13〕23號)、《關於印發藥品電子監管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0〕283號)和《關於做好2012年度藥品電子監管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2012]85號)的要求,積極開展相關工作,確保國家基本藥物電子監管按期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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