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草案修改稿)》中新增條款:“按照發生地震烈度為八度及其以下地震情況下,不死人、少傷人的目標,推動抗震設防工作”,對北京市抗震設防標準提出明確規定。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動及其影響的強弱程度,我國將地震烈度劃分為12級,其中七度以上為破壞性地震。根據北京市計劃,2013年底前將完成全市醫院的抗震排查和加固工程,2014年底前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幼兒園校舍加固改造工程,2015年底前將完成抗震能力較差的城鎮平房、樓房加固、改造和拆除工作,確保所有建設工程在2020年底前達到這一抗震要求。
對於已被鑒定為危險房屋,需要停止使用的,草案最初曾規定,“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將“強制”兩字刪除,變為“組織搬出”。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表示,考慮到“強制搬出”不屬於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種類,而且由誰依據什麼標準來進行判定和執行也很難明確,因此草案修改稿中刪除了“強制搬出”的表述。
針對北京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數量不多、分佈不均的情況,為盡可能增加應急避難場所,此次草案修改稿中規定,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地震、應急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北京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該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將納入北京市各級城鄉規劃。區、縣政府應當拓展綠地、公園、操場、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地震應急避難功能,並做好周邊疏散通道的日常維護。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認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並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向社會公佈。(記者 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