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通知,決定逐步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規範各類銷售電價的適用範圍。
通知提出,要逐步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將現行主要依據行業、用途分類,逐步調整為按用電負荷特性為主分類,把現行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業、非工業、普通工業、大工業、農業生産用電價格等8大類銷售電價,逐步歸併為居民生活、農業生産、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3個用電類別,每個類別再按用電負荷特性進行分檔。
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各類銷售電價適用範圍,明確將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社會福利場所,居委會服務設施用電等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將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漁業生産,農業灌溉,農産品初加工等用電執行農業生産用電價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執行居民生活或農業生産用電價格。
通知強調,推進銷售電價分類結構調整,規範各類電價適用範圍,涉及到電力用戶之間利益調整,影響面較寬,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深入細緻測算,認真分析對各類電力用戶和電網企業的影響,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確保平穩過渡。
有關專家分析,推進簡化銷售電價分類改革,建立結構清晰、比價合理、繁簡適當的銷售電價分類結構體系,有利於促進公平負擔,減少交叉補貼,促進電力用戶公平負擔;在不同分類下按電壓等級分檔定價,有利於更加科學地反映不同電力用戶用電特性和供電成本差異,更大程度發揮價格信號調節市場供求的作用;適當擴大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産用電的範圍,可減輕社會福利場所、社區居委會服務設施、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農林牧漁業生産單位電費支出每年約30億元。